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就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现就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2020〕56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森林法》,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一)公开公平分解限额指标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以区县为编限单位的集体林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分解成果经区县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规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市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区县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应分别按照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使用,不得随意串换使用。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的,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规范特殊情况使用限额
各区县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时,应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有关规定,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当地限额、优先安排限额,可不受分项限额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仍无法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采伐限额,且在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难以解决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向市林业局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在申请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时,应附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详见附件),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的佐证、依据资料;其中,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林木清理需有相应机构的意见,森林火灾受害林木采伐需经相应生长观察期后再确认。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仍不能解决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追加。
(四)强化林木采伐管理
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对采伐集体林木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可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的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拟使用林地单位(业主)或原林地使用权权利人。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林木采伐技术要求执行。
(五)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其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市林业局将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不力、导致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区县,依法约谈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确保我市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成果不断巩固。
三、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发放采伐证时,要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明确告知采伐者应自行防范和管控采伐安全风险,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由其自我负责保障采伐安全;要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要积极探索采伐者签订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模式。
附件: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使用市级不可预见性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采伐树种(优势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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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伐时间 |
年月 |
采伐事由(特殊情况及处置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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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地点 |
主要拟采伐地:乡镇(林场)村社(小地名:) |
采伐量 |
拟采伐林木总面积公顷;总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立方米),总出材量立方米。 |
商品林蓄积立方米 |
天然林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
人工林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
公益林蓄积立方米 |
天然林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
人工林蓄积立方米(国有蓄积立方米,集体与个人蓄积立方米),出材量立方米。 |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蓄积立方米,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蓄积立方米,地方公益林蓄积立方米。 |
涉及自然保护地 |
自然保护区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风景名胜区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森林公园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湿地公园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地质公园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其它面积公顷,蓄积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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