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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林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林业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区林业局2024年6-12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成文日期 2025-03-17 发布日期 2025-03-17
索引号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林业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林业局
有效性
标题 梁平区林业局2024年6-12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成文日期 2025-03-17
发布日期 2025-03-17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四川宏顺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5113006969764731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16号 于2023年9月至11月,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天鼓村8组(小地名:响鼓村6号台区A3-A12)处,为实施0.4kv响鼓#1变等台下户线大修工程施工项目运输电杆需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扩宽修建运输便道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757公(其中商品林面积0.069公顷,公益林面积0.0067公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1.处罚款22536.00元。 2024年5月17日
2 王某峰 自然人 512224********305X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17号 于2022年4月以来,在淘宝网购买不锈钢丝弹簧套、钢丝夹、加长款猪用长柄套猪器、弹弓皮筋等物品,擅自在云龙镇大石村5组(其家附近山上)下套猎捕野生动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2款 1.没收违法使用的猎捕工具;
2.罚款1000.00元。
2024年9月25日
3 谭某祥 自然人 512224********8011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19号 在梁平区蟠龙镇银河村2组附近山林用猎捕工具猎捕猪獾1只。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 1.没收猎获物(猪獾死体)1只、猎捕工具;
2.罚款1600.00元。
2024年10月22日
4 谭某 自然人 512221********4197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0号 于2024年3月至5月,在梁平区云龙镇东风5组,铁门乡新龙村1组、铁门社区2组,为实施国家电网重庆梁平段施工项目,修建铁塔运送物资需要,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修建运输便道,其揎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3301公顷,采伐林木蓄积14.5立方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补种树木530株;
2.罚款33010.00元。
2024年10月28日
5 万某均 自然人 500228********1292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1号 你于2024年6至10月,在梁平区大观镇安乐社区1社、2社(小地名:六斗坡、打铁垭口),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扩宽道路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991公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1款 1.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56株;
2.罚款29820.00元。
2024年11月14日
6 钱某蓉 自然人 512224********7922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2号 于2022年6月至10月,通过网路与网名叫陈某某进行网上交易,无证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木条10雨条,加工成木床、木凳子等用于销售与赠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1.罚款15800.00元。 2024年11月18日
7 程某龙 自然人 512224********1978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3号 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与程才柱、华国祥等人在梁平区聚奎镇安寿村5组程才柱家附近山林,用电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选成1只小麂和1只果子狸死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第49条第2款 1.罚款5800.00元。 2024年11月12日
8 范某彬 自然人 512224********1416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5号 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在梁平区曲水镇三合村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未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焚烧疫木火场无人值守等行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20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1.罚款2000.00元。 2024年12月2日
9 高某成 自然人 511223********0318 梁平林罚决字【2024】第026号 于2024年11月27日,在梁平区东山林场高梁管护站片区,在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庆明月山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过程中,存在焚烧火
场设置不合理、没有开挖生土隔离带、灭火器材配备不足、在大树根部周边焚烧等行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20条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1.罚款2000.00元。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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