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采伐集体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有书面委托书)可凭林木权属证明直接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集体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
1.提交所在乡村社意见的《重庆市林木采伐申请表》;
2.权属证明(林权证或村、组证明)及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
礼让镇公共服务中心惠农服务窗口
3个工作日
023-5357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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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