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对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审核)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对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审核)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对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增发社会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66号,2009年7月8日施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1.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发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表;
2.本人身份证。
礼让镇人口计生办
无
023-53572573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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