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梁平区市级引导区县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梁科局发〔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度梁平区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1日
2023年度梁平区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1〕15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方向
按照《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1〕151号)精神,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研发、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和其他等市级管理办法规定的七个方面。支持项目原则上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重点
紧扣“232”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围绕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提升产业能级,加快建设川渝东北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创新高地,坚持“创新引领,重点突出”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主体培育。深入落实《重庆市梁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大力构建“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大变强”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研发攻关。聚焦集成电路、预制菜等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和应用示范过程中出现的卡脖子技术难点,重点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提高行业竞争力。
(三)科普基地建设。围绕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科技工作,支持国家、市级科普基地建设发展,广泛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四)科研工作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支持集成电路、预制菜等重点领域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支持国家级、市级科技工作站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基础研究、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
三、实施程序
1.项目征集。区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重点任务,面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需求。
2.项目申报。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3.项目初审。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交项目的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4.评审立项。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及资金资助额度,对拟立项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并将财政资助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
5.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按照区科技局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6.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满或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关验收评价材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四、经费拨付与管理
1.经费拨付。2023年度市级引导资金115万元,按照区级财政资金1:1配套原则,区财政支持115万元,共计230万元。资金资助方式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项目下达立项计划文件后按照项目总资助金额的50% 拨付事前资助经费,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
2.经费管理。引导资金管理参照《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1〕151号)文件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和验收评价等工作,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等。区财政局按程序批复和下达预算资金、立项计划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属地乡镇(街道)、行业所属部门要落实对辖区内的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强化对项目实施周期内的目标任务的推进落实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三)强化绩效评价。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未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