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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193Q/2024-00033 [ 发文字号 ] 渝科局发〔2024〕92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4〕92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0日


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焦区县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攻关计划围绕“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协同攻关,经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立项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管理。

市级引导资金对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支持有意愿的区(县)与市科技局共同出资、联合实施科技攻关项目,区(县)与市级财政资金投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攻关计划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对区(县)推荐的项目分类组织立项评审、立项、公示、下达市级科技计划、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导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审核推荐拟支持的攻关项目,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日常管理监督、结题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攻关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充分发挥“智汇攻关”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作用,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全流程在线管理服务,同时支持企业发布技术需求、在线“出资挂榜”、科技人才等资源服务对接。

第二章     需求发布与项目推荐

第六条   企业通过平台在线提出创新需求,重点明确以下事项:

(一)拟解决的突出技术问题:关键技术需求、关键产品研制、重大工程或重点应用场景等内容;

(二)拟采取的组织实施方式:企业自主攻关、产学研协同攻关或“揭榜挂帅”;

(三)拟达到预期目标:关键技术、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等参数指标及目标效果;

(四)资金投入总额。

第七条   平台将对创新需求进行评测,对于拟采取产学研协同攻关方式的,将推荐市内技术领域匹配度较高的科技人才(团队)资源。对于拟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的,支持市内外科技创新主体在线“揭榜”。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申报攻关计划项目:

(一)符合我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或市区(县)科技会商机制明确的重点任务。

(二)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技术创新类项目还应当具有良好的示范性、带动性、产出效益。

(三)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0万元,实施主体具有相应的研发保障能力,自筹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优先推荐区(县)有明确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

优先推荐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已经与合作单位、揭榜方签订研发合作协议(合同)并已经实际投入研发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区县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结合市区(县)会商的重点任务、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年度推荐数量。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由创新需求提出的企业进行申报。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企业共同找准技术需求问题,制定研发方案、申报项目。已经与相应创新需求提出的企业签订协议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由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技术创新需求与申报内容相符性、申报书内容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涉及区(县)财政资金投入的,还应当出具资金承诺函。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承诺函等进行形式审查复核。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限项管理。

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充,未按要求补充的,按照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分领域开展,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项目申报单位实现科技攻关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预算额和立项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后进行公示。

对立项评审程序的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其他异议由区(县)科技部门进行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在任务书签订后,企业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进行出资,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应当在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项目由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结题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等重大变更事项由区(县)科技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提交平台备案。除重大事项变更外的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变更情况提交平台备查。

项目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由区(县)科技部门按程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提交平台,由市科技局进行备案销号。

项目终止和未通过验收的,由区(县)科技部门组织开展资金清算和追缴,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原渠道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将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结题情况等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攻关计划滚动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转移、私分、不配合经费监督检查或者审计、不按规定退回违规使用或者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将企业科技攻关联合行动计划项目纳入日常管理,明确项目推荐、过程管理、经费监管、结题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印发后3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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