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30日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庆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领域专业人才资源,服务我市科技创新相关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入库申请、专家遴选、专家评审等流程在线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共建共享与监督评价等。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具体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相关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产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高层次专家一般不超过70岁。能够保障相应的评审、评估、咨询工作时间和精力,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专家分类及条件。
(一)技术类。
1.具有副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领域本专业研究工作。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行业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的一线科研、技术骨干人员,有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管理类。
1.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技术联盟高级管理人员。
2.市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行业龙头企业或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财经类。
1.熟悉科研经费管理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2.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顾问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类。熟悉科技创新工作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科技传播经验的人员等。
第七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根据专家库建设工作需要,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家征集,常态化受理市内外专家入库申请。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本人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三)交换共享。市科技局可以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
开展专家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的,专家库系统向专家发出入库邀请短信。专家收到邀请后,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完善相关资料信息并提交。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核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权利。对参与科技活动情况享有知情权;对是否接受活动邀请有决定权;有独立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按规定取得合理咨询服务报酬。
(二)专家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职责;按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本人信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及时更新专家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严格执行科研诚信要求;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以在库专家名义参加有关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审核流程按第七条入库程序执行。
(一)市科技局定期组织集中更新,通知专家确认或更新信息。入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信息确认或更新后解除冻结。
(二)专家可以实时在线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做好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安全管理,专家资源使用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专家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出库。由专家库系统及时推送出库事宜信息告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一)专家本人提出出库申请。
(二)专家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含)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五)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七)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一)随机抽取。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择优选取。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择优选取专家。技术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每位技术类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管理类和财经类专家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频次,原则上每月参加同类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需要选取专家的,应当在评审方案中明确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专家抽(选)取过程按规定接受纪检部门或市科技局监督部门的监督。
区(县)科技部门或我市其他单位在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中需要使用专家资源的,应当提出明确需求事项、专家选取条件、选取方式等,按照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审核后实施。
其他省市需要使用专家资源的,根据与市科技局的共建共享协议实施。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本人申请或者参与被评审项目;本人申请或者参与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师生(硕士、博士期间)、同学关系或者3年内有合作关系等可能存在影响公正评审的利益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合作、服务、股权、纠纷等关系。
(四)被评审项目单位在评审前提出合理回避申请。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评审、咨询等邀请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进行有关诚信承诺。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专家选取、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专家在申请入库、更新信息和评审工作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科研诚信记录。在各类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申报我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专家入库资格的审核把关,专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获悉专家存在其他出库情形的,应当反馈市科技局。如因单位审核不力,对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入科研诚信。
第二十一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并按规定对其承担相应委托事项的资格予以限制或者取消:
(一)擅自外传、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二)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三)其他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或其他使用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专家库使用规范,发生违规干预专家评审活动、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