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
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发改社〔2019〕17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2019年12月23日
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精神,经研究,拟开展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培育目标
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发挥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重要作用,建设培育若干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努力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带动提升我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教育服务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能力。
二、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产业、高端装备关联产业、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现代交通运输、航空航天、高效物流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金融、会展、家政、养老、托幼、大健康、商贸文旅等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三、建设培育基本条件
在重庆市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重庆市内纳税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五)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十)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四、建设培育实施程序
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的基本原则,采取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方式。
(一)申报。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基本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三步:将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PDF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发送到cqchanjiaoronghe@126.com。
(二)复核。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培育。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参与举办教育培训,开展实习实训,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四)认定。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纳入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市级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五、支持政策
进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详见附件1)。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企业,优先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且在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七、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市级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我们将及时发布通告。
(四)请社会各界对我市入库企业给予关注支持和监督。
附件:1﹒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2019版)
2﹒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附件1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2019年版)
1.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建设实训基地优先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贷款申请资格,并视情况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3.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4.信用良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优先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5.对与市内职业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市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优先认定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优先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6.我市已出台和正在研究出台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附件2
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法定代表人: |
工商登记机关: |
企业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二、校企合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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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学校名称: |
合作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
合作期:已连续合作()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至()年 |
-
合作学校名称: |
合作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资本□ 技术□ 知识□ 设施□ 管理□
其他类型( ) |
项目内容:实训基地□ 学科专业□ 教学课程□ 技术研发□
其他内容( ) |
合作期:已连续合作()个月,当前双方签订的合作协有效期至()年 |
三、申请条件 |
(一)企业具备的条件 |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
2.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
3.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
4.承担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
5.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
6.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
7.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
8.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
9.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
10.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
(二)企业自查情况简述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型:可多选;□中打√;其他类型()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2.项目内容:可多选;其他内容()中用简要文字表述。
3.校企合作学校不足2个的,第二个合作学校内容不填;超过2个的,请按格式自行插入表格填写“合作学校名称、合作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合作期”。
4.具备条件:可多选;□中打√;对选定具备的条件,企业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PDF)。
5.企业自查情况简述:请围绕本企业是否符合通告中提出的“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等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简要情况填入表中,字数不超过300字(小四号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