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有全国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脱贫户幼儿、低保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特困救助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本园实际收取的保教费和生活费。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一)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寄宿的脱贫户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
3.发放方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就读学校按学期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非寄宿的脱贫户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1)除脱贫户外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250元/生•期、初中312.5元/生•期。
(2)非寄宿脱贫户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标准为小学6元/生•天、初中7元/生•天,全年200天计算资金(每期开学直接免收)。
3.发放方式:
(1)除脱贫户外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就读学校按学期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现金形式发放。
(2)非寄宿脱贫户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所需资金由区县直接拨付至学校,再由学校拨付至学生食堂,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午餐费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一)学费减免。
1.资助对象:对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具有本市学籍的脱贫户、孤儿、低保、特困救助和残疾学生(以区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和残联等部门审核确定对象为准)。
2.资助标准:本校实际收取的学费。
3.发放办法:就读学校开学直接免收学费,所需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优先享受,上述资助对象,如有类型交叉,不重复享受。
2.资助标准:一档1500元/生.期,对象为脱贫户学生;二档:1250元/生.期,对象为孤儿、低保、残疾、特困救助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档750元/生.期,对象为其他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
3.发放办法:由就读学校按学期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三)免教科书费
1.资助对象: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有本市学籍的脱贫户、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学生。
2.资助标准:学校实际收取的教科书费。
3.发放办法:就读学校开学直接免收教科书费,所需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四、中职学生资助
(一)学费减免。
1.资助对象:就读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的学生)。
2.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3.发放办法:就读学校开学时直接免学费,所需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年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二年级的在校贫困学生。
2.资助标准:一档3000元/生.年,对象为脱贫户学生;二档2000元/生.年,对象为其他贫困学生。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3.发放办法: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按月发放,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和助学金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拨下达至学校,再由学校发放至受助学生资助卡中。
(三)免住宿费。
1.资助对象: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二年级及三年级上学期的在校贫困学生(孤儿、低保、残疾、脱贫户学生等优先享受)。
2.资助标准:梁平职业技术学校400元/生•年,重庆市梁平职教中心为500元/生•年,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3.发放办法:就读学校开学时直接住宿费,所需资金按学期或按年度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住宿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四)免教科书费。
1.资助对象:就读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贫户、城乡低保、特困救助学生。
2.资助标准:学校实际收取的教科书费。
3.发放办法:就读学校开学时直接免收教科书,所需资金按学期或按年度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教科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解释权归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联系电话:53239939,5323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