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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1-003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留级、跳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附:1.跳级申请流程

2.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跳入班级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3份,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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