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1-003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1-003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第二十五条 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