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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2-001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中小学:

近日,有媒体报道重庆市部分中学违规招生,收取高额择校费或捐资助学费,引发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28号)要求,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违规收取择校费和自立名目收费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调整3项市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961号)规定,全市已取消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全市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规定经费保障问题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的通知》(渝财教〔2019186号)要求执行。

中小学除收取学费(公办义务教育免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中学)、课本费(高中)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0316号)及2012年补充通知(渝价〔2012203号)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执行。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严格票据使用和管理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财政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票据领购程序必须合规,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领购、登记、使用、保管、核销制度。学校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票据,如实填写,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不得代开票据。严禁学校自制票据或以三联单等收据替代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使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

中小学校必须将所有收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按期清算,多退少不补。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五、加强公开公示

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明示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六、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我委将及时受理群众对乱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对于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依纪依规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庆市平区教育委员会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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