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梁平教发〔2020〕31号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教育系统限额下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区教委直属单位:
《梁平区教育系统限额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2020年5月18日区教委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梁平区教育系统限额下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限额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从制度上防治腐败和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2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8】205号)、《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梁平发改发【2019】35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下项目是指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规模应与资金状况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委管理的公办学校(含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规划需要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编制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经学校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将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书面报区教委。区教委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或调研后确定建设项目。
第六条 单项建设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单项建设工程预算5万元以下可不报区教委审批,但学校必须按照“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规定决策实施。
第八条 原则上单项建设工程估算在20万元及以上须由专业预算单位编制预算且出具预算报告。
第九条 经区教委同意实施的项目,单项建设工程预算5万元及以上400万以下的均要填写《重庆市梁平区非必须招标项目审核登记表》,学校签订意见,由区教委经办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限额下涉及水、电、气等特殊(单一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预算,学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确定可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单项建设工程预算投资及服务项目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价为最高限价;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预算价须经学校班子集体或基建小组审定,或由预算单位预算确定最高限价,然后报区教委经办科室审核确认。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单项建设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不少于3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自行采用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单项建设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学校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明确采用竞争性比选、直接发包等发包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竞争性比选须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发布招标信息(不少于3个工作日),也可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单项建设工程预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学校自行采用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服务企业;50万元以下的,学校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明确采用竞争性比选、直接发包等发包方式确定服务企业。竞争性比选须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发布招标信息(不少于3个工作日),也可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的内容和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实施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落实资金。
(二)已取得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施工方案)。
(三)已取得造价咨询机构或造价人员按现行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的项目预算书(报价清单)或财政评审文件。
(四)已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组织竞争性比选的限额下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业主(招标代理)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方案。
(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或方案要求在项目学校递交投标文件并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保证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收取、退还)。
(三)无招标代理的项目招标,学校招标工作人员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四)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五)招标工作人员审核投标企业资质和相关投标文件。
(六)开标方法。
1.已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且被审核通过的企业现场报价或提交已填好密封加盖公章的投标报价函。
2.现场开标,公布每家企业的投标报价。
3.进行招标(竞争性比选)的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七)中标结果在梁平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或学校公示栏公示3个日历天;公示无质疑和异议后,项目学校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签订完成施工合同且进场施工。
(九)公示结束后退还未中标企业的保证金,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单项建设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由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拟中标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转账、银行保函等方式。工程完工并经项目学校确认后一次性退还。
第二十一条招标由学校组织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代理机构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计取。
第二十二条 对应急抢险项目,学校经电话请示或区教委现场查看后可先行抢险排危,但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予以确认。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学校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校要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防出现欠薪矛盾及隐患。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竣工项目纳入审计,如有违规违纪或举报或投诉的项目不受金额限制。项目建设中的隐蔽工程应有能真实完整反映工程情况的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否则,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原则上50万元以上纳入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依照合同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合同原则上2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梁平区国家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书》《梁平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及《梁平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价50万元及以上(涉及到房屋结构等安全方面不受金额限制)的项目需要有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方可按图施工;原则上至少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均要聘请监理,学校应选择技术力量强、重合同守信誉的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项目学校委派专兼职人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过程管理。关键部位(基槽、梁、板、柱钢筋等)须有学校、施工单位、服务企业、区教委等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收;工程服务企业人员(勘察、设计、监理等)到场管理情况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督促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涉及关键部位安全环节的不受金额限制)由学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区教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到现场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作好验收记录;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由学校组织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参验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过程管理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所有资料共同归档成册学校存档。
第三十二条 中标金额原则上为全费用总价。若施工过程确有工程变更,需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区教委共同签字确认同意后,才能作为按合同条件结算的依据,但竣工结算总价均不得超出原合同价的10%。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付款时除了提供符合财政规定的必要单据和签字外,必须附项目审批表、信息发布和公示材料、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单)等与工程付款相关的材料。原则上合同价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扣留合同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廉政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度。项目学校法人对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负总责。学校须建立相应项目监督管理机制,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过程廉政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及项目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教职员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实施,先斩后奏的;
(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二)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方式的;
(三)随意变更设计,随意增加建设项目的;
(四)阻扰、排挤和限制其他投标人依法公平竞争参加投标活动或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结果的;
(五)与投标人串通,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未按规定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流程进行招投标的;
(六)接受投标人或中标人吃请、娱乐或收受投标人或中标人红包、回扣、有价证券的;
(七)利用招投标活动和在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
(八)未履行完相关程序和未完善相关资料支付建设款项的;
(九)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与上级(区内职能部门)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区纪委监委驻区教委纪检监察组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综合科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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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