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梁平教工委〔2021〕125号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各教管中心、委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印发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将两个负面清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扎实开展好学习宣传工作
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培训机构,下同)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采用集中学习、研讨、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立即开展一次负面清单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入脑入心。并于12月10日前,向区教委报告学习宣传情况(纸质件报送至区教委401室,电子件报送至649646097@qq.com)。
二、严格落实师德主体责任
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工作首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到人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完善师德师风预警、投诉、举报、查处、反馈、通报机制,有效做好师德师风考评工作,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师德失范行为及相应惩处情况的记录与更新。
三、强化监督问责制度
对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开展师德教育的、该发现问题未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报告的),视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程度,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将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在岗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
(六)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八)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九)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委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二)乱印、滥发各类学习资料,布置低效率惩罚性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影响学生睡眠和身心健康;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排名的行为。
(十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
(十四)无视、纵容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重庆市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适用对象
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在岗教师以及承担幼儿保教工作的人员。
二、负面清单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邪教、宗教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
(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幼儿,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孤立幼儿,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索要或收受幼儿家长礼品礼金,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在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无视、纵容幼儿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败坏教师声誉的行为。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