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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530/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发布日期 ] 2023-06-16

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交执罚〔2023〕110070004449号

当事人:李先亮          身份证号:51302919******2739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2组

联系电话:152****8113

现查明,当事人李先亮于2023年5月4日13时10分许,驾驶重庆荣昌区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渝D08498号货车载有碎石从袁驿往屏锦方向行驶,在G318线K1977+100M处,车辆货箱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有碎石从车箱上部脱落在路面上有0.1平方米。

执法人员随即立案开展调查,对案发现场和当事驾驶员提供的证件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驾驶渝D08498号致使货物脱落的行为,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李先亮驾驶渝D08498号碎石掉落了公路上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可和掉落碎石原因。

证据三:书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车主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由于此次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李先亮主动清扫了公路上脱落的物品,符合《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本)第110项:轻微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处200元罚款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先亮驾驶渝D08498号致使货物脱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110202796292,或通过电子缴款系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码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381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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