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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95 发文字号 梁平民政发〔2017〕12号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民政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9-06-14
索引号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95
发文字号 梁平民政发〔2017〕12号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民政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7-02-08
发布日期 2019-06-14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及《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对我区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对象按照程序纳入救助供养,不再申请五保、三无对象,现享受五保、三无供养待遇的对象可直接认定为特困人员。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随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救助。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动态管理。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二、规范供养服务

1.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2.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加大供养服务机构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运营。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比例配备有责任心、有爱心、有管护能力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三、做好制度衔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落到实处。要对辖区先享受供养待遇的五保、三无对象认真清查,及时报停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区民政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指标解释

2.《重庆市梁平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3.《重庆市梁平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调查审批表》

4.《重庆市梁平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停止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

5.《重庆市梁平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协议书》

6.《重庆市梁平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院协议书》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      

2017年2月8日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1-6.docx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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