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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1773/2021-00033 [ 发文字号 ] 梁平经信委发〔2021〕2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梁平经信委发〔2021〕23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发办(科),有关企业: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切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关于对梁平经信委发〔20212号文件的审查意见》(梁平司文审函﹝2021﹞1号),就进一步规范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受理举报范围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受理电力、民爆、城镇燃气、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园区、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以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内容

受理的举报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存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当予以全部或局部停车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规定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受理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区经济信息委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实具体,并提供有限线索或证据。(举报电话:53222455;书面举报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综合楼202办公室)。

四、处理时限

区经济信息委受理违法行为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查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五、举报奖励

经调查属实的,区经济信息委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六、其他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调查核查人员,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假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区经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梁平经信委发〔20212号)文件予以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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