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733974064F/2021-00019 | [ 发文字号 ] | 合兴街道发〔2021〕3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合兴街道办事处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9 |
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合兴街道村级财务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合兴街道发〔2021〕36号
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合兴街道村级财务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行为,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合兴街道村级财务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兴街道村级财务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制度
文件依据:《中共梁平县委办公室 梁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委办〔2013〕99号)》、《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农委发〔2020〕142号)、《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账核算工作的通知》。
总体原则:为加强与规范村级财务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区级相关部门及街道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费分账管理为主要任务,进一步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作用,做实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赋予的自治职能,做优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职能。逐步构建起职责清晰、互动协作的新型农村治理结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分账核算管理制度
属于村(居)民委员会账务范围:一是村(居)民委员会收入。村(居)民委员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运转经费收入和各类补助收入。二是村(居)民委员会支出。村(居)民委员会因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费、差旅费、村干部报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福利等公共福利支出;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兵役、综治其他人员报酬、务工补贴支出。
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范围:一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村(居)集体原有积累,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乡村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二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补助收入;地票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助、捐赠款等;各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资金利息收入;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其他收入等。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出。集体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管理人员报酬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农村村级财务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1.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等“四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管理(委托代理)制度。
2.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资料归档”的“六统一”理财服务,统一资产和资源的备案登记、处置变现、发包租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等资产资源管理服务。
3.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业务。
三、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1.资金管理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向上级财政、上级部门争取的各项资金以及各项捐资等,必须通过银行转入村级财务账户。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上级拨入资金等。
2.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或盘活、重新利用的,必须坚持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签订相关合同(提交一份至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全村(居)委会公开公示,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私自交易。
3.村(居)组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如“一事一议”项目筹资款等,必须使用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收据联及时交由会计记账。村(居)级收入严禁坐收坐支。村(居)报账员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村(居)级账户。
4.村(居)组集体借款、贷款,必须向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必须写明事由、金额、用途以及偿还途径,如涉及建设项目的还必须附项目预算书,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借贷手续。如为大额资金借贷必须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借入的款项为现金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存银行账户。缴款单交会计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1.村(居)级备用金为3000元,组级备用金为500元。
2.备用金开支后村(居)组报账员凭开支单据到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报账,补齐备用金。
3.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现金收入,由村(居)组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在3日内及时缴存共管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4.各村(居)组收款必须使用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收据。严禁收费不开据或自购收据收费、开白发票,或开“大发票、小存根”等行为。
5.村(居)组的支出,应当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不准使用白发票入账;支出票据除了支付村民零工款、村民青苗补偿款和误工费、村干部报酬、差旅费、发生的单次在5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费等项目外,都必须用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对支付的零工款、村民青苗补偿款和误工费、村干部报酬等,须使用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付款单据,并附有领款人签字的明细清单。1000元以上大额收支业务应当实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不得透支。
五、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
2.尊重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挪用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
六、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按规定程序报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2.财务开支事项发生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3.村(居)级开支2000元以内的,村级财务由村(社区)书记、副书记共同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共同决定;2000元至10000元的,村级财务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理事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的,村级财务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级集体经济须经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组级开支500元以内的,由组长决定并报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同意;500元以上的,须经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5.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坚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居)民组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6.未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核的开支不得入账。
7.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票据规范、附件齐全,总金额发票要有使用决策依据、资金使用明细,工程项目要有决策依据、合同、中标清单、验收清单及结算资料。
8.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齐全,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副主任)、审核人(副书记)、复核人(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人(书记)签字,经办人要写明资金使用用途。
9.对于工程类项目报账需提供的要件有:(1)四议两公开公示图片,其中5000元(含)以上需保留电子档;(2)工程预算清单;(3)工程承包合同;(4)工程验收清单;(5)工程决算清单;开工前、中、后的相片(需保留电子档);(6)税务发票。
10.村级财务及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集中审批一站式办公,每月25日前召开报账员会议,带上上一个月经办人、审签人完善好的收支票据及凭证。审批后的票据由报账员交会计每季度做账一次。
七、费用审签制度
1.办公费:购买必要的办公用品支出,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超支,必须持税务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2.报刊费:党报党刊由街道统一订阅,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另行订阅所有报刊杂志。
3.会议交通补助费:村(居)组召开不享受固定误工补助的村(居)群团干部、党员及成员代表会议,确需发会议交通补助的按每人每次10元标准执行。
4.差旅费:严格控制使用。村(居)组确因工作需要,到街道外的其它地方公干,报车船费、误餐补助;如确需住宿的,按权限请示审批;如是统一食宿的会议或培训学习,则报车船费、途中误餐补助。
5.奖金、补贴:各项突击性工作,不得私自发放各项奖金和其它补帖。
6.村、组干部误工补助:村(居)干部由街道综合考核后再量化兑现到人,村(居)民小组组长由村(居)按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定的标准综合考核到人。原则上村(居)、组干部误工补助每天不超过100元,农民工误工补助每天不超过150元。
7.经营性支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支出和其它支出:按有关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办理。
八、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1.村级项目建设:在实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后,坚持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原则。
(1)事前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村级项目建设申报表。写清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施工工期、资金来源、现场责任人等。报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入实施阶段。
(2)事中监督,街道及村级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了解项目实施的真实性,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标准。
(3)事后验收,除村级自行组织验收外,1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专人现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表。
2.组级项目建设:组级项目建设资金是村民全额自筹的建设,村级原则上可以不进行管理,但要引导组级自主实施,自我管理。若组级项目建设当年度需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村支“两委”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监督项目有无建设的必要、所需资金、建设质量和标准。凡组级当年度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村级监管的,坚决不予下拨财政资金。
九、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和资源的存量、状态(包括性能、完好情况)、分布及使用、增减变化等情况。
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凡购买、修建、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账登记。
2.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由专人保管,有关人员使用村(居)组资产应办理使用手续,明确用途、期限和管理责任。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一定使用费用(教育、卫生等集体公益性资产除外)。
3.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出租、转让资产资源,或以资产资源投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评估方案,并以区、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为平台,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协议及相关资料应当报街道经发办备案。
4.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协议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十、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
1.资金管理“七不准”。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用公款,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不准平调、克扣下辖组织资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资金,不准非财会人员收取、保管资金,不准公款私存。
2.财务管理“八严禁”。(1)严禁在村(居)级账目中虚设工程,虚列开支。(2)严禁在村(居)级开支中列支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征订费用。(3)严禁在村(居)级财务中发放党员会议工资、会议补贴、会议礼品,自立名目发放各类补助。(4)严禁任何个人以“引资费用”或其他名义将上级财政拨款或项目资金按比例返还进行列支。(5)严禁白条、审批手续不全、报帐资料不全的条据入账。(6)严禁私自将财务资金、上级拨款支付给未纳入村(居)集体监管实施的项目负责人。(7)严禁未经程序处理处置闲置集体资产。(8)严禁资金流向除五保、低保、贫困户家庭等个别特殊原因外的个人。对以上严格禁止发生的财务行为、条据现象,各村(社)书记、财务负责人要切实把关遵照执行。街道纪工委要加强监督,一旦发现严肃追责。
3.公开程序:
(1)代理会计按规定格式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
(2)村(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代理会计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
(3)村(居)组报账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解答群众质疑;
(4)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接待群众查询,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公开内容:村(居)组集体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必须逐项、逐笔按时公开。
5.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统一格式的《财务公布榜》,公布村(居)组集体财务信息,设置意见箱、举报或查询电话。
6.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偿还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7.民主理财: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建立监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三资”处置、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和监督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若有疑问可按规定查阅账目、提出咨询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8.票据专用专管: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有效票据,支付钱物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村(居)组报账员根据需要到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收据,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必须将使用后的收据存根联交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销后再领取新的收据。
十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
2.经济合同的订立,要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在街道司法所和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条款签订合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所拟定的合同文本交由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双方当事人方可签字盖章。经济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报送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3.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各类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
4.街道、村(居)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
十二、农村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先召开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形成初步方案后报经街道分管领导和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2.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接到村级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依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呈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指导意见。村级理事会成员根据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订。经修订形成的招标投标方案,要在成员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征求意见后立项。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是农村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者;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成员代表会议是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者。
4.招标项目的标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成立标底制定小组。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通过广播、张贴告示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5.投标可以采取书面投标和口头竞标两种形式。采取口头竞标的形式,应当在成员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书面形式投标的,其投标、开标、定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中标者当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中标者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所签合同须经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十三、审计制度
1.审计组织: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成专门的审计小组,必要时邀请区级有关部门参与审计。
2.审计类别:包括年度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3.审计内容: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及收支票据和手续。
4.审计程序:审计前提前一天封存所有账册单据,结清帐目。审计过程中要吸收部分村民代表全程监督,审计结束后,形成《审计结果报告书》,对被审计的村(社)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如实向村(居)民公开。
5.审计要求:做到三个查清,即查清现金账款是否相符,有无贪污挤占,挪用问题;查清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报酬是否正当合理,有无虚报冒领,索取报酬问题;查清财务票据是否规范齐全,各类收支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
6.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各种合同等。
2.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的全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并交档案室保管。
3.档案的存放要做到一村(居)一柜,管理科学、方便。
4.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的期限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种,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5.档案的保管要严格保守经济秘密,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阅后及时归档。
6.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不超过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一定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