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008653209Y/2024-00010 | [ 发文字号 ] | 回龙府发〔2024〕1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回龙镇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9 |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回龙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回龙府发〔2024〕10号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回龙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有关单位:
现将《回龙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回龙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伤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梁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镇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回龙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镇卫生院院长任副指挥长,镇党政办、镇应急办、镇民政办、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办、镇平安办、回龙派出所、镇学校、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镇范围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卫生院: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回龙派出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在紧急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的职责。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镇民政办: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镇财政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学校: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镇平安办:协助对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镇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 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2.3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域应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域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附则
4.1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4.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人民政府解释。
4.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一、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及处置实施中发现
的问题,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人民政府应急值守电话:53518101
三、梁平区回龙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值守电话:(023)53518360 53518006
附件:1.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记录处置情况表
2.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记录及处置情况表
接报人姓名:
事件基本信息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报告方式:
信息来源:(个人、单位报告: 、部门通报: )
报告人姓名: 报告人职务:
联系电话(包括报告人及有关部门或人员电话):
事件名称:
事件主要信息(包括报告人掌握的所有情况,如: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主要症状体征,检验结果,波及人数,病例分布,医疗机构报告必须记录医疗机构初步诊断结果):
事件信息流转记录及处置情况
接报人将信息报告分管领导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分管领导姓名:
分管领导处置意见:
附件2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
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
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17.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21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23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二)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例,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报告标准: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四、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回龙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