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如若购买到了过期食品,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还是向商家索赔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呢?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Y超市购买的流心蛋糕已过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Y超市开展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内待售的货值金额共计126.5元的三类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待售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Y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Y超市于2017年11月2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双桂街道某门市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油等零售经营活动,由于该门市系从他人手中转让,Y超市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登记手续。2019年5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货架上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6.5元,Y超市在销售给投诉人的过期食品中,共获利8.5元。
根据上述事实,区市场监管局对Y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
2.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2500元。
法律分析:
一、案件定性。Y超市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Y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按照《食品生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二、案件裁量。Y超市的两项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都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行政处罚案例中,对上述情形,我们采纳了“牵连原则”,择其一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无证无照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针对Y超市有以下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予以了减轻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Y超市在销售过期食品中,共获利8.5元,货架上待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126.5元。
2.积极整改。经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的调解,Y超市退还了投诉人购买过期食品的货款,并给予了投诉人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得到了投诉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故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要注意观察食品的保质期和食用的有效期,以免误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若购买到了过期食品,可向商家索赔,同时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2.食品经营者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自己所经营的食品负责,定期检查所售食品的有效期,确保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记者 吴 密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