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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02K/2021-00011 [ 发文字号 ] 虎城府发〔2020〕2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虎城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虎城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虎城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审批高效、运转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体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额度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成立虎城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经发办的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项目管理办设在镇经发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党政办、财政办、经发办、规建环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对各分管领导和镇政府各部门、各村社(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需提交党委会决策的项目安排和与项目实施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对零星项目的实施进行审定;对项目管理办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项目管理办主要职责:对全镇所有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对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规模、工程概算、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确定方式和项目建设管理等内容)进行初审。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确定。上级部门委托实施的项目,与该部门对口的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镇政府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属性、部门职责、村社属地及班子成员分工确定。职责有交叉的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指定责任单位。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党委会按三重一大规定决策。主要程序包括:项目责任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初审,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后,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最后由分管项目的领导和项目责任单位提交党委会决策。

第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进行初审,分管项目的领导审定,并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即可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编制(提出)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作为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审查和决策过程中,应对投资概算重点审查。审查通过的投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大于原投资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需按三重一大规定决策;调整小于原投资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由责任单位书面提出,项目管理办初审,分管项目的领导审定,并向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即可调整。

第八条  需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按梁平财发〔2018558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请决策实施。

第三章  项目发包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编制(提出)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的确定方式,确定方式主要包括网上中介超市选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等。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镇党委会集体研究明确发包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镇党委会直接确定承包商。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追加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由原中标人实施。

涉及抢险救灾和应急的项目,可经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直接确定承包商,事后向镇党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对施工单位的确定方式重点审查,并对项目管理办组织的项目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项目管理办在项目发包中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镇所有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发包;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并协助代理机构实施好项目发包;组建或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组;对项目发包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完成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限下项目发包,不得将应招标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协调各部门支持配合好各项目的发包工作,对其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内容不得违背项目发包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合同签订前,项目责任单位应履行合同送签审查程序,合同估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送镇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做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矛盾纠纷和相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工期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村(社区)通报项目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村(社区)要成立由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或项目管理办认为有必要聘请监理的,报请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聘请监理单位,参与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工程结算;验收不合格的,及时组织限时整改,直至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应按工程施工实际完成量并经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实地验收后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估工程款超过100万元或项目管理办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做好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镇纪委、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查处。

项目责任单位要主动加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监管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或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之内不得在镇域范围区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图管理和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经提醒仍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近三年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近三年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挂靠或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长期挂名、不到岗到位、任意更换等行为且隐瞒不报的情节严重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设的工程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采购的货物有重大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预算、监理、审计等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上级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内容作出调整,从其规定。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虎城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

编号:虎城限下项目审〔    〕

项目责任单位: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项目主要内容

预(概)算

资金来源

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责任单位

意见

已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概算、施工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建议上报审批通过后实施。具体方案附后。

责任单位负责人:

项目管理办初审意见

经审核,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预(概)算和施工单位确定方式符合要求。

项目管理办负责人:

项目分管领导(驻村社联系领导)意见

该项目已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并已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建议上会研究。

分管领导:

党委会意见

日党委会(党政班子会)研究,同意该项目实施,投资限额为万元,施工单位确定方式为,请项目管理办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党委书记:镇长:

项目责任人:

项目管理办承办人: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办(“三资”中心)和项目管理办各留存一份。

虎城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编号:虎城限下项目变更审〔    〕

项目责任单位: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变更内容及概算金额

项目责任单位

意见

责任单位负责人:

项目管理办初审意见

项目管理办负责人:

项目分管领导(驻村社联系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

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意见

长:

项目责任人:

项目管理办承办人: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办(“三资”中心)和项目管理办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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