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老年人福利补贴清单
日期: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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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及市级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2015〕173号)。

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

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63号)。

(二)适用范围

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区级

(一)政策依据

1.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194号)。

2.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12号)。(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废止。)

3.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25〕10号)(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不溯及既往,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及时修订。原《重庆市梁平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梁平民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二)具体政策

1.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发放范围。

第一类:经济困难的6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和瘫痪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

指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至79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须持第二代残疾证)失能老年人,多重残疾中包含有前述四类一、二级重残的也应纳入,以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第二类: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指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2)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发放范围。

具有梁平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享受对象。

从本办法(梁平民政发〔2025〕10号)实施之日起,符合前款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每月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户籍从区外迁入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从户籍迁入的当月起可享受对应标准高龄津贴。本办法实施前,未申请并经审批同意的对应津贴,不予补发。

(2)发放标准。

津贴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40元/人/月。

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0元/人/月。

100岁及以上老人节日慰问金标准:老人年满100周岁,重阳节、春节500元/人/节,100岁生日慰问金500元/人,去世抚慰500元/人。

三、办事指南

(一)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申请材料

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申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2.办理流程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 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流程为:由区民政局通过数字化手段共享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对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审核户籍转入转出、新增、减少、补发及暂停,确保人员、标准精准无误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相关电子件通过一表通报送给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打卡发放。

2.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区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与高龄老年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或无法对高龄老年人进行生存认证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核查上报,由区民政局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四、办理时限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当月办理、次月发放。

五、办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

六、咨询电话:

023-53654101。

七、办公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人民政府。

八、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件:1.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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