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梁平国资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重庆市梁平区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梁平区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上市办〔202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符合区级财政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
(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进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其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予以补差。
(二)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
(1)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
(2)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入库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
(3)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
(4)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入库企业,给予500万元奖补。
(三)境外交易所上市
对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入库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补。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企业在境内上市后又赴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改过程中产生费用予以奖补
对拟上市、挂牌的入库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产权变更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比例奖补。
第五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3)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申报企业根据上市、挂牌工作进度,向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申报上市、挂牌、股改费用、再融资奖补资金,并附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或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
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明确奖补金额,报区政府审定。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定意见和相关要求,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第三条中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申报第三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申报第三条中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进行申报。
1.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签署的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2.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3.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4.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IPO批文,或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中国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IPO注册批复的复印件;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4)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申报第三条中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股改过程中产生费用奖补申报材料
申报第四条股改过程中产生费用奖补资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签署的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4.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改产生费用的佐证材料;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6.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补申报材料
申报第五条再融资奖补资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
5.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及时向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组织指导企业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做好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核实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不断优化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安排奖扶资金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将不定期开展奖补资金核查工作。企业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市级同类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金融工作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如遇中央重大政策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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