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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8494794/2025-00001 发文字号 梁平国资发〔2024〕54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国资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5-01-27
索引号 11500228MB18494794/2025-00001
发文字号 梁平国资发〔2024〕54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国资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5-01-27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区国资委制定了《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因情势变化,2025年1月27日决定公开)

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指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区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依法参与区属国有企业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区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一)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区属国有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区属国有企业可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区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督促本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代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区属国有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区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建设,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重大危险源、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其他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或建设。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区属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区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区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属国有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国资委报告。

(三)在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四)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区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修订情况及时报送区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参与区属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委组织开展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区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区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条 区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区属国有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本企业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区国资委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区属国有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 区国资委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加强过程管控。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区国资委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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