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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494794/2021-00005 [ 发文字号 ] 梁平国资发﹝2021﹞6号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梁平国资发﹝2021﹞6号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全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产出租行为对象和主体

(一)企业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有企业持有、管理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广告位、设施设备及其他可以通过经营实现收益的国有资产、资源及经营许可权。

(二)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是企业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将国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专业租赁公司对外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行为;

2.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3.企业举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的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

5.住房租赁给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的行为;

6.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需要确定的资产出租行为;

7.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区属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产权单位是负责具体出租行为的资产出租单位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广告位、土地等的管理权、收益权、经营许可权全部移交到区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企业按本通知实施管理。资产租赁期限内,出租单位发生分设、合并、解散、被撤销、被注销的,由承接的法人或组织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资产出租行为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规范资产出租内部决策和逐级审批程序

(一)制定资产出租方案。

1.出租单位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形成资产出租方案,对外公开招租;其中对资产出租期限的确定,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

2.出租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备案表》(附件1),主要内容如下:拟出租资产的名称、详细地址、现经营项目、规格型号、拟出租用途、上年出租总价、本次出租意向底价、拟出租面积、拟出租时长、年上涨幅度、到期时间等内容。

(二)履行备案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出租单位应填写《梁平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备案表》(附件1),并按区国资委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各区属国企的下属企业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先向出资企业报告相关情况,由出资企业审核后提出申请;

2.备案或审批。区国资委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情况按规定备案;其中确因特殊情况,出租期限超过10年以上或资产价值较高的资产出租项目,出租方应逐级报区国资委审批。

四、规范公开招租程序

(一)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严谨和择优的原则,按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意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出租,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出租单位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承租方,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外公开招租时竞租公告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租赁资产概况,包括租赁底价、年限和租赁用途等;2.租赁方式;3.招租方式;4.招租对象;5.参加竞租的条件;6.报名要求;7.竞租时间和地点;8.拍租的具体方法及注意事项;9.现场踏勘;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公开招租结束后,出租单位应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地址、出租资产的底价、成交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开招租不成功的,出租单位可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公开招租流标条件进行协议招租。协议招租不成功的,出租单位应结合市场情况,经内部决策程序调价后,经区国资委备案后再次公开招租。

五、加强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管理

(一)以下情形,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1.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出租,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

2.对于老旧住房、车库、仓库、储物间等低效国有资产,出租单位按市场原则确定租赁条件后,经企业集体研究确定可按租赁条件进行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

3.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的,租金不得低于经审批的出租底价。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出租的资产,不受租金递增、出租时长、保证金比例相关规定约束。

六、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一)意向承租方按照相关程序获得租赁权后,出租单位应出具《承租确认书》(附件2),并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常用房屋租赁合同样式详见附件3)。

(二)出租单位应将出租国有资产的所有相关资料完整保存,资料保存的年限自合同到期日起不少于5年。

(三)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但在合同存续期内出租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合同,须在合同到期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加强租金及保证金管理

(一)国有资产租赁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原则,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二)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按不低于第一年租金的20%收取租赁保证金,其中设备(设施)应按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收取保证金,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单位和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三)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由出租单位收取和管理,并建立明细台账,在解除租赁合同时,经出租单位对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后不计息退还。

(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使用按《梁平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与《梁平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八、加强资产租赁日常管理

(一)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承租方因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单位同意,可在合同期内转租,新的承租方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及相关义务。承租方发生退租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条款。

(二)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应当中止:

1.出租期间第三方对出租方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出租暂不能进行的;

3.拟出租国有资产实物灭失的;

4.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情形的。

(三)在国有资产的出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交易行为无效:

1.出租方或承租人不具备资格的;

2.承租人有弄虚作假、隐瞒等行为的;

3.承租人有串通压低报价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拒不配合出租单位进行招租,不交回资产使用权的,由出租单位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收回资产。

九、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适时组织力量对集团或总部及所属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批准程序;招租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违规场外交易等行为。

(二)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单位资产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资产出租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区以前执行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如与本通知有冲突,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梁平区区属国有资产租赁备案表

      2.承租确认书

      3.房屋租赁合同




                                                                              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4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1(一级企业)


梁平区区属国有资产租赁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到期时间

计量单位

数量

现经营

项目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拟出租时长

拟出租用途

年上涨幅度(%)

上次出租总价

本次出租意向底价

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底价

备注












































































合    计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意见:

公开招租□    协议招租□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1.资产名称填写房产、土地、设备等。2.现经营项目请填写拟出租资产现在的经营项目名称,若无,请填写空置。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一份。


附件1-2(非一级企业)


梁平区区属国有资产租赁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到期时间

计量单位

数量

现经营

项目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拟出租时长

拟出租用途

年上涨幅度(%)

上次出租总价

本次出租意向底价

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底价

备注












































































合    计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出资企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意见:

公开招租□    协议招租□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1.资产名称填写房产、土地、设备等。2.现经营项目请填写拟出租资产现在的经营项目名称,若无,请填写空置。3.本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一份。


  

附件2

承租确认书

XXX

XXXXXXXX号房产(XXX)进行公开招租。在招租活动中,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经确认,贵方为本次招租项目的承租方,承租价格为年租金人民币XXX(人民币XXX元整)

请承租方持本《承租确认书》到我XX办理相关手续。承租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均被视为违约。本《承租确认书》经盖章后生效。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XXXXXXXXXXXXXXXX

2020XX





附件3

梁XX合〔20XX〕XXX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承租方(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招租公告要约和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地产权证号:XXXXX

房屋座落

用途

房屋

总层数

所在

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平方米)

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XXXX

XX

XX

X

XX

XX

XXX

    第二条 成交确认方式

    通过XXXXXXX公开竞租方式确认的乙方为承租方,经XXXXX《承租确认书》确认。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房屋交接方式

1.租赁期限:租期共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足额保证金的前提下,于 年月日前将房屋按要约条件交付给乙方;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保证金或租金的,甲方有权将交付之日延后至乙方足额支付保证金和租金之日。

3.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后的,乙方不得要求顺延租期,租期仍以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为准。

4.租赁期满,若乙方未参与甲方公司的公开竞租,未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应于年月日1000前搬离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合同总金额:元(大写:      元整 )。第一年租金:元(大写:      元整);第二年租金:元(大写:      元整);第三年租金: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结算,第一年租金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余下每年租金采用先付后使用方式,在上年租期期满一个月前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租赁保证金元(大写:      元整 )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应缴费用,将钥匙移交甲方并一同验房后,将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房屋转续出售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租赁权转让、转借他人。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原则上须通过国有经营性资产公开竞租方式取得,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屋,应在出售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施工措施需保证房屋安全的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租赁房屋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饰及设施设备(包括墙面、地面、室内吊顶、固定灯饰、消防和水、电、气线路等)完整无偿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费用。如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恢复原状移交,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因正常使用自然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损坏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租赁期内房屋内外漏水的维修(主体结构造成的除外)。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 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按照现状交房,租赁的房屋内外除现有设施外,其他供乙方经营配套所需的一切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其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4.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5.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因经营不善,无力缴纳租金,意向退租,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须缴清应缴的一切费用,全额承担甲方因退租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房屋租赁权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按时足额交付租金达2个月以上。

3.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或保证金被扣除又不按时补足的。

4.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XXX元以上。

5.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6.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乙方经营期间有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的。

8.乙方未履行本次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合同外的。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责任书、承诺书)等。

9.乙方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2个月以上;

2.甲方所出租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缴保证金全额转为违约金。但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的房屋空置期损失,乙方需补足甲方房屋空置期房租损失。所付剩余租期的租金可以退还(退还的时间待房屋重新出租计算好房屋空置期损失后),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欠缴租金额每日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3.甲乙双方如有第十条所列违约责任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损失外,还需按当年租金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租赁期内,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不足三个月申请房屋租赁权转让,经出租方同意的,承租人除应赔偿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外,还应按当年合同总金额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承租人或承租人两代以内直系血亲出现重大事件足以影响继续经营并经出租方认可的可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仅承担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实际租赁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申请房屋租赁权转让并经出租方同意的,可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仅承担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房屋租赁权转让的合同到期后,转租方必须无条件参与公开竞租取得租赁权重新与甲方签订合同,未取得租赁权到期后需交还该处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赔偿相应损失。

5.租赁期内,若乙方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甲方同意的,可退还所付剩余租期的租金及保证金,但应按照以下约定执行。租赁时间未满三个月,承租人提出书面退租申请,承租人除应赔偿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外,还应按当年合同总金额的2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时间满三个月后,若承租人需终止合同,承租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的,承租人除应赔偿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外,还应按当年合同总金额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承租人提出书面退租申请后,需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租的,承租人除应赔偿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外,还应按当年合同总金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但承租人或承租人两代以内直系血亲出现重大事件足以影响继续经营并经出租方认可的可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仅承担出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等相关损失。

6.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租赁时的经营业态要求,租赁期内若要变更经营业态,需经甲方同意。若乙方在租赁期内申请房屋租赁权转让的,第三方不得从事甲方在挂网竞租时约定禁止的经营业态,新的经营业态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或经甲方同意房屋租赁权转让后的第三方未按此约定执行,乙方(含第三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当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追究乙方(含第三方)的其他责任。

7.若租赁期间乙方欠交费用、房屋损坏、合同违约等,甲方有权如数从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费用的依法追收;乙方应于扣除之日起30日内重新补足保证金,并从欠缴费用之日起每日按欠缴费用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8.乙方在所租赁资产周围侵占公共面积,进行违规搭建、圈用场地、占用消防通道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并恢复原样。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因乙方上述行为造成事故的由相应机关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以各种理由和条件不按时按要求向甲方交还所租赁资产,甲方可要求乙方按二倍租金赔偿甲方损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侵占甲方管理资产的违约行为。

10.乙方因本合同第十条第七款导致合同解除的,所剩房屋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需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租赁期间如遇拆迁,租赁合同自相关部门公布拆迁公告之日起终止,乙方应当于拆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离。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的租期起算之日至乙方实际搬离之日的时间予以结算;剩余的乙方已经缴纳的租金和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本区(县)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区(县)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原因(例如拆迁、征收、征用等)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乙方确认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准确有效,甲方以该地址、联系电话向乙方进行送达的,无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信息若需变更,应当自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通知的,甲方仍按照原地址、联系电话进行送达的,无论乙方是否签收,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地址: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账号:XXXXXXXXXXXX  紧急联系人电话:

地址: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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