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拟订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起草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关地方性规章。
三、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及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化肥储备和供应工作。
四、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培育城乡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依法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社有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六、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指导主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及成员社的业务活动。
七、承担烟花爆竹市场有序供应的责任;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承担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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