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申报条件和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本区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 需要更新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核实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核实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委托申请的,需核实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原件);
4.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核原件);
5.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制作的建筑设计方案(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申请人承诺书(按“四原”原则实施的2层及以下住宅更新改造,原件1份)。
7.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限改建共墙或改造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与用地权属边界的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影响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