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梁平区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安排,将对我区矿业权实施“净矿”出让。为有序推进“净矿”出让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借鉴其它区县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为我区提供矿产资源要素保障。
二、工作内容
矿业权“净矿”出让是指在矿业权出让时,对采矿用地(含林地)、村民房屋搬迁等统一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
(一)完成前期踏勘工作。
拟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报区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街道)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充分论证,矿业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
(二)完成用地及搬迁补偿协议签订。
确定拟出让矿区、加工区及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完成拟出让矿区、加工区和道路的土地、林地和建(构)筑物以及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补偿协议签订(协议中明确相关补偿标准不能更改,出让后由竞得人履行,若未出让成功,将不履行协议内容)。
(三)矿业权出让方式。
1.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2.矿业权公开出让公告明确,矿业权竞得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按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或者协议内容支付相关费用至区财政账户。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
1.做好范围确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矿区、加工区、道路和采矿勘查影响范围的确定。
2.做好摸底调查。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摸底调查,对矿区、加工区、道路和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和建(构)筑物进行核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完成矿业权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标准。在推进具体某宗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时,参照标准,再拟定该宗矿业权《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与其它需区政府审定的内容,按梁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会审会要求和流程,报区政府审议。
2.完成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相关单位按照《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该矿业权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3.完成前期相关报告编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确定出让收益评估值,报区政府审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等报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由矿业权竞得人按报告要求实施。
4.完成矿业权出让计划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代区政府拟文,将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附区级部门联合踏勘表)函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5.完成矿业权公开出让。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下达矿业权出让计划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编制《重庆市梁平区矿业权公开出让公告》,经审定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
四、职责分工
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确定拟出让矿区、加工区范围;牵头草拟土地租用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方案;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出让矿区和加工区所涉及的土地租用和建(构)筑物搬迁以及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办理;负责编制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及交易等相关工作。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天然气长输(集输)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3.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要求。
4.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生态环保管理要求、是否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管理要求、是否符合露天开采可视管理要求,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5.区应急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是否满足安全间距要求,负责确定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和编制安全开采设计。
6.区水利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负责审核水土保持方案。
7.区交通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铁路、公路安全管理要求,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道路补偿事宜。
8.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是否符合旅游管理要求。
9.区林业局负责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公益林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要求,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出让矿区、加工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林地租用补偿事宜。
10.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矿业权“净矿”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11.区司法局负责对政策把关、协议审定以及相关文件审查。
12.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和配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涉矿维稳工作。
13.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出让矿区、加工区和道路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和建(构)筑物搬迁以及采矿勘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搬迁相关补偿工作,做好涉矿维稳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开展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有效抓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涉及政府、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本次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明确责任主体。
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工作责任主体,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倒排时间,高效推进。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
(三)加强个案研究。
各单位在综合协调全面推进矿业权“净矿”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个案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涉及原矿业权人资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到一事一议,制定解决方案报经区政府审定后执行,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舆论引导。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部门要广泛宣传矿业权“净矿”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原矿业权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全力支持“净矿”出让工作。要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曝光违法违纪案件,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