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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十八届区人大三次会议第33号建议的答复(A类)

日期:2023-03-28

刘洪万代表:

    您提出的“按原自然小组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村民建房用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村庄规划对村民建房规划选址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22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重庆市村庄规划数据库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渝规资办〔2021〕124号)的规定,村庄规划编制是以行政村(涉农社区)为编制单元,对村域范围各类用地进行统筹规划。村民建房选址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集中上楼居住,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村庄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各行政村(涉农社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村民实际需求,在实地调研并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以方便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按照集中布局与分散居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居民点、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优化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

三、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户有所居”,满足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我局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时通过以下措施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一是对交通便利、生产生活方便、村民有意愿继续保留的居民点,在规划中予以保留;二是按照村民意愿,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每个村(涉农社区)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合理规划1-2处集中居民点用地;三是结合各行政村(涉农社区)的人口规模和用地需求,零星布局多处居民点用地,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合理需求;四是各乡镇(街道)在村庄规划成果上报市局入库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衔接编制单位对农村居民点进行优化布局。

四、科学选址,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

乡镇(街道)在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过程中,可适当引导村民落实村庄规划要求,以“缩减零星户,集中新建户,搬迁地灾户,维护风貌户,提升保留户”为思路,引导零星分散农村居民点向村落(集中建设区)内集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办理单位全称: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单位负责人:黄美均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刘超,18723505926)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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