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上应粘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照片;“家庭其他主要成员”栏应填写申请人的父母、所有同胞兄弟姐妹、所有子女的信息。2.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含户口簿的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4.交验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的结婚证明。包括:内地民政部门签发的结婚证、港澳特区政府签发的结婚证,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5.港澳关系人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声明。6.申请人有符合偕行子女条件的子女而未申请偕行子女类赴港澳定居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