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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4-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11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2899696046@qq.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邮政编码:405200;

3.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023-53242084;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梁山街道:

1.双桂社区、文峰社区、北池社区、西池社区、大众社区

2.石马山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区域范围内、大河坝水厂沿线、青河家园

3.南华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沪蓉高速至青河家园沿线

4.大福社区的土桥村、上八村、大福村1、2、3、4、11村民小组

5.八角社区的一环路以南范围内                  

(二)双桂街道:

1.正龙社区、回兴社区

2.大河坝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兴隆村12村民小组

3.太和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

4.新民社区、皂角社区、张桥社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

5.双桂湖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内

(三)合兴街道:

243国道-达万铁路-机场路环线范围内及机场路至火车站方向右侧50米范围内。

三、禁放区域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双桂街道高新区草堂路。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农历除夕和元宵节晚7时至次日凌晨1时。

五、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在本区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八、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24〕6号)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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