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除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外,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一环路”北段—双桂大道—竹丰路—名柚大道—竹海大道—福德大道—碧湖大道—知德大道—303省道—湖滨路—湖滨路延伸至沪蓉高速交界处—沪蓉高速—026乡道—023乡道—023乡道通往梁平职中路段—机场路—梁平火车站—303省道—“一环路”北段构成的环形封闭区域和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农历除夕和元宵节晚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一环路”北段靠近机场路方向部分路段、全民健身中心与湖滨路交汇处空坝)燃放烟花爆竹,具体限放区域由区公安局划定并设置限放标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期间,“一环路”北段、湖滨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过限制燃放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