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2014〕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局,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后,2014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仍属有效证件,杜绝以旧版证件换取新版证件;2014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是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有效《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或途中急产分娩未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由新生儿出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事务委托机构负责。其中,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未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及新生儿出生地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书》(附件1),或者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以下简称亲子鉴定书)。
三、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签发机构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其中,捡拾或解救的被拐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凭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户口登记;当地居民与智障、患精神病等无法核定身份的妇女同居所生新生儿,凭亲子鉴定书,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社区(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在外地出生由父亲带回的儿童,凭亲子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不得涂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少数民族或外籍的,新生儿可按照少数民族或外国的风俗习惯确定姓名。拟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如申请人要求填写英文姓名的,可同时填写,但不允许中英文夹杂填写。新生儿的出生日期和签发日期均采用公历日期填写。
五、规范首次签发的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新生儿出生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机构应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签发系统,保证新生儿母亲信息尽量完整。领证人领证时,签发机构在预签发信息基础上,填写完整后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时为其办理新生儿姓名变更,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户口登记机关对有涂改的、没有规范填写新生儿姓名、随父母外第三方姓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的,应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附件2),由原签发机构确认后予以换发。
七、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父母可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的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事务委托机构负责。补发机构应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补发证件中父母及儿童信息须与首次签发证件信息完全一致。对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对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八、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时,如发现证件系伪造或新生儿出生日期、父母等登记信息虚假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及时将可疑证件原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附件3)送至本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事务委托机构(附件4)进行真伪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事务委托机构要及时对证件载体作真伪鉴定,并协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签发机构应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签发机构在市外的,可通过市妇幼保健院与签发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取得联系。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然后送交申请机构,同时做好鉴定登记(附件5)。对经鉴定属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并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九、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件下发至所有签发机构及基层户口登记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