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办理、区别情况、综合配套”三大原则,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情况等8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特别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上来,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为服务和保障民生、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意见》规定,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要按要求修订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接受教育、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出台实施办法。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等信息的核查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对登记材料要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等违法行为;每月定期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充分阐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解决登记户口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登记户口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政策文件梳理、清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