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4〕3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办公室、农委、公安局、国土房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和市相关会议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搬迁农户户口迁移政策
(一)迁移对象
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农户。
(二)迁移方式
1.凡在安置地村社落实了农村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落实了宅基地、承包地的,可在安置地申报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
2.在集中安置点实际居住的,可按照经区县(自治县)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集中安置点标准地名编排地址,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本着自愿原则,在安置地申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户口迁移事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派出所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集中安置点土地及房屋政策
(一)严格控制集中安置点用地规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使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在符合我市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人均占用宅基地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加上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总和不超过50平方米。路面宽度小于6米、路基宽度小于6.5米的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
(二)及时规范办理权属登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经迁入地2/3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在乡镇范围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所需宅基地;对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规划范围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入户的,可跨乡镇审批农村宅基地。集中安置点建设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各区县(自治县)要及时组织动员入住农户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并按群众自愿原则依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严禁以分户为名,违规审批、占用多处宅基地。确属分家无房户,国土部门依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分户证明,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或核发房地产权证。
(三)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复垦后拟申请地票交易的,其新建住宅使用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要准确掌握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可腾退宅基地的户数、面积和权属状况,在底数清楚、去向明确的基础上,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后,区县(自治县)政府商请市国土管理部门先行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后归还。原宅基地依法拆除复垦产生的指标,扣除新建宅基地实际使用的拆旧建新周转指标后可用于地票交易。通过拆旧建新周转指标保障的集中安置点宅基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免收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其他
搬迁农户户口迁移政策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集中安置点土地及房屋政策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