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发〔2011〕679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修订)的通知》(渝转组〔2003〕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7〕6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现就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落户去向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应当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
(一)合法固定住所(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的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地;
(二)配偶户口所在地;
(三)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四)接收单位集体户;
(五)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迁配偶、子女入户手续
(一)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入户:
1.加盖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自主择业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加盖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4.市外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应提供原入伍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及子女入户,凭下列手续到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1.写明随迁人员关系、姓名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合法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在接收单位集体户或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二)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主城区的,可跨区落户;安置到非主城区的,不得跨区县落户。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部门的,如其配偶、子女系主城区户口,可在其配偶、子女处落户;
(三)军队转业干部出生日期与入伍前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入伍前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为准;(注:必须要求出生日期一致。)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军队转业干部凭写明有随迁人员关系、姓名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拟入户地派出所书面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五)军队转业干部在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除按规定收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各地在执行上述规定中有分歧的,以市公安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解释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