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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1-001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渝公警令〔201930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公安部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基层操作,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现将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具证明范围

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下列九类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拐卖儿童身份证明;

(五)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六)非正常死亡证明;

(七)临时身份证明;

(八)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

上述九类证明之外的公民凭法定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及有无违法证明等,派出所不再出具。

二、申请证明主体

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主体为个人申请人。

个人申请人包括:被证明对象本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因特殊情形不能亲自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的,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本人到场办理的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申请公安派出所协助查询有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具证明主体及时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按下列职权规定出具证明:

1.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由其被解救地派出所出具;

2.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处置地派出所出具;

3.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受案地派出所出具;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5.临时身份证明由任一派出所(警务室、流动警务车、执勤点)出具;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迁移情况、注销户口、亲属关系等证明由被证明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管理户口登记档案资料的派出所出具。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迁移情况、注销户口、亲属关系等证明文件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临时身份证明可加盖行政章或户口专用章或身份信息查询专用章,其他证明加盖行政章。 

(二)出具证明要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一律实行限时办结。对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迁移情况、注销户口、亲属关系、临时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等证明应当场出具;对被拐卖儿童身份、非正常死亡、有/无犯罪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等需审批和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无法当场出具的证明,应当告知群众办结时限,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个别情况复杂的除外)。对特殊需求的,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四、出具证明流程和式样

(一)出具证明要最大限度精简程序、规范流程。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建立《出具证明登记簿》,落实值班民警负责接待群众申请出具证明的询问和首接登记;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及审批表》(附件1)相应内容,核查个人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及时调查核实,按规定当场出具或者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出具相应证明(流程图见附件2)。

对申请出具证明手续不齐或需要调查、审批的,应当出具《申请办理证明受理(补充材料)回执单》(附件3)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手续或办结时限。对要求出具证明超出范围的,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附件6);同时区县(自治县)局相关警种应根据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的情况,代局向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不合理证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出具证明告知函》(附件7);对其中需要市局发函的,及时上报。             

(二)统一规范出具证明式样。市局对原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各类证明式样做了修改完善(附件4),派出所应当严格按照统一式样出具相关证明。其中,对乘长途汽车和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办理婚姻登记等急需临时身份证明的式样,通过“重庆治安信息化建设门户”(或基础警务信息平台)内“工作区/内务管理/服务群众”的“临时身份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写明查询用途、日期;对登机、乘火车急需临时身份证明的式样,分别由机场、火车站派出所统一并查询出具。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证明用市局制发的证明通用式样出具(附件4)。

五、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事宜

(一)明确出具证明的有关情形。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情形,如公民升学、就业资格、条件,申请从业、执业资质资格考试、考核、注册,办理出国(境)事务,从事某种活动,开设企业、学校、公司、机构等单位及担任其法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如一般就业、户口迁移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必须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不予出具。

(二)强调出具证明的相关要求。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民警认真调查核实,经查有下列依据之一的方可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有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或其他犯罪信息通报;

2.有监狱、看守所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通报的犯罪信息;

3.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通报的犯罪信息。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对于有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犯罪信息通报的,暂缓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及时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和相关犯罪依据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及时出具。

2.发现被证明对象属于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以及无法取得犯罪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者相应信息结果的,暂不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有关协助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协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对依法予以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六、出具证明其他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在出具证明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和市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公治〔2018162号)的规定。

(二)各办案单位在依法处置的案(事)件中,对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应当向案(事)件处置地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置审批表》(附件5),对群众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派出所依据《非正常死亡尸体处置审批表》和申请人用途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一联或多联);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可统一填写“非正常死亡”。对被证明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商出入境管理部门后再出具,并提醒申请人办理死亡公证文书。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派出所显著位置或出具证明窗口公开《公安派出所办理证明流程图》及申请出具证明的手续和时限,方便申请出具证明人知晓和监督。

(四)各单位可结合深化公安改革创新和智能化建设应用,积极探索推出网上办理、自助申办等出具证明便民措施;对按规定不能出具证明的,应将法律和政策宣传到位、将理由解释到位,最大限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以前有关证明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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