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警令〔2015〕47号
为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推进户籍管理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实现公民户口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目标。现将规范核查注销重复户口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通知核查的范围是疑似重复户口,注销的对象是经调查核实的重复户口。所谓重复户口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包括户口主项目(指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都相同的一般重复户口和主项目之一有不相同的虚假重复户口。但同一人在同一住址有两个以上相同户口信息的,不作重复户口对待,只作信息重复处理。
二、全面有序开展核查
公安派出所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辖区户口开展经常性调查、清理、比对,及时发现疑似重复户口;并对工作发现、群众举报(申报)、上级交办的疑似重复户口,按照以下规定要求,认真有序开展核查工作。
(一)网上核查信息。从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疑似重复户口人员的户口信息,认真辨别其相片,确认是否属于重复户口;对无法排除重复户口嫌疑的,应当进一步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核查同户成员信息、户口迁移历史情况,以及本人主项目变更、办理使用居民身份证和相片等情况。
(二)查阅档案资料。在通过网上核查掌握线索基础上,认真核查户口原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迁移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登记手续是否完备,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出生医学证》等有关证件是否真实,以及申报材料所载内容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存储信息是否一致等情况。对曾有过多次户口迁移变动的,应当按其迁移历史逐一追溯,认真核查迁移情况资料,分析存在的可疑问题。
(三)深入开展调查。对疑似重复户口的,应当采取走访、外调、发函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当事人(监护人)及其亲属、同事、邻居、居(村)委会干部等知情人调查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核实其真实身份、是否拥有多个户口或居民身份证,以及造成重复户口的过程、原因等问题,并形成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核实完成后,调查民警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形成户口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复户口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过程、核查结论、处理意见、依据以及当事人(监护人)是否配合调查等内容。派出所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转其他公安机关注销重复户口的,应当及时填发《注销重复户口联系函》联系。
三、准确把握注销规则
注销重复户口严格遵循“保护合法、纠正违规,保留真实、注销重复、确保唯一”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一)凡利用伪造、变造、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户籍信息资料等违规办理的重复户口,应当予以注销。
(二)凡没有出生登记、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和违规补登补录办理的空降户口,应当予以注销。
(三)因户口迁移时,原迁出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但未办理迁出注销形成的重复户口,应当注销原迁出地的户口。
(四)符合户口政策规定、手续完备,因多次申报出生、迁移造成的重复户口,应当保留初次出生登记或首次迁移登记的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五)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已安置落户的,原籍户口未按规定注销的,应当注销其原籍户口。
(六)对出国(境)应注销户口未注销造成的重复户口,应当注销以前登记的户口;对出国(境)按规定不注销户口,入国(境)后重新申报造成的重复户口,应当注销后登记的户口。
(七)对当事人因被拐卖等特殊原因已在长期居住生活地落户口造成重复户口的,本着“方便群众生活、尊重个人意愿”的原则,可以注销其原籍户口。
(八)其他处理规定
1. 在重复户口核查注销过程中,暂停受理办理疑似重复户口当事人一切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户口事项;
2. 对重复户口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应当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办案单位和保留户口地派出所;对正在服刑的,应当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刑罚执行机关和保留户口地派出所;对曾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将注销情况书面通报保留户口地派出所;
3. 发现当事人有尚未完结民事案件的,应当将注销重复户口情况书面函告案件处理部门及相关当事人;
4. 重复户口当事人已死亡的,应当先按规定注销重复户口,再对真实户口按照死亡注销户口规定予以注销;其中,对已死亡人员户口信息被他人冒用的,应当先按规定删除死亡人员户口信息中非本人的相片,再办理死亡注销登记;
5. 当事人重复户口注销后,要求在保留户口信息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以下简称《常表》)中添加被注销户口姓名为曾用名的,如重复户口系户口登记机关失误造成的(含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军人安置落户,其重复户口被注销的),应当予以添加;其他情形不予添加。其户内成员关系变化的,依照规定及时予以变动维护;
6. 当事人(监护人)对被注销重复户口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保留户口主项目(指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有差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按规定及时处理,予以答复。
四、严格遵循注销程序
各派出所核查疑似重复户口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一律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上报审批注销,不报送纸质材料。
(一)组织上报材料。注销重复户口报批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警调查报告。由参与调查核实的民警拟写,并符合规定要求。二是《注销户口审批表》。原则上由社区(村)民警填写,同时应当写明保留和注销重复户口的基本情况,意见明确。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或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在审批表中予以注明。三是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原始依据、重复户口户籍证明、询问笔录、调查函件等相关材料。
(二)逐级上报审批。户籍窗口民警在网上录入信息,同时按照户口网上审批和户口登记档案电子化规定要求,扫描录入拟注销重复户口的相关依据材料,派出所领导在网上签署明确意见后,按规定上报区县局审批。对区县局批准同意注销的,由派出所按规定予以注销重复户口;对证据材料不齐或不同意注销的,区县局应当及时将明确的意见网上通知派出所及时补充调查或作出相应处理。
(三)主动履行告知。经审批同意注销重复户口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在20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对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拒不在《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上签字的,应当在《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上注明情况,并请社区(村)干部、物业管理人员、邻居等在场见证人签字;对无法通知到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的,应当在区县局或区县人民政府面向社会的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告知,通告期限不低于30日;并注意收集已履行告知程序的证据材料。
(四)及时办理注销。对于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主动申报注销重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及时核查审批后注销重复户口;对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拒不配合调查、注销重复户口或者拒绝在《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上签字的,派出所应当凭批准注销材料、《注销户口告知书》(存根),直接注销其重复户口;对无法通知到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等关系人的,派出所凭批准注销和已履行告知依据材料,直接注销其重复户口。
注销地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注销时,应当规范办理《常表》异动;同时,应当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常口备注”栏和《常表》“事项”栏注明:“此人与保留户口的某某(姓名、身份证号码)为重复户口”字样;并通报保留户口地派出所。保留地派出所应当在接到通报后15日内完成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常口备注”栏和《常表》“事项”栏注明:“此人与被注销户口的某某(姓名、身份证号码)为重复户口”的工作。
(五)做好情况通报。注销重复户口后,注销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保留地派出所通报注销户口等情况。市内公安机关之间原则上通过网上通报,接收地派出所应当注意打印留存《注销重复户口通报函》存档。如当事人是公职人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部队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还应当按规定通报其所属单位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集中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六)出具注销证明。注销重复户口后,为方便其更正其它证件信息或办理有关社会事务,对当事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的,注销地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核查注销的重复户口涉及公安民警违法违规的,区县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相关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跟进了解情况。对当事人(监护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
核查注销重复户口应当按照一人一档,将相关纸质调查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备查;并应当建立材料齐全的电子档案(含后期注销重复户口相关文书材料扫描为电子档案),以便备查使用。
(一)户口保留地派出所职责:应当逐人将调查核实材料(包括谈话笔录、《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复印件、协查函、其他证明材料等)、民警调查报告、《注销重复户口联系函》(存根)等相关依据整理归档,纳入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二)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职责:应当逐人将注销户口报批材料、注销户口告知手续、办理注销户口取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缴的居民户口簿(页)等材料整理归档,连同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备查。同时,收缴的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登记造册后统一销毁。对于应当收回的户口证件遗失的,应当由当事人(监护人)或近亲属书写遗失声明(直接注销户口的除外)。
六、明确责任主体单位
公安派出所作为户口登记机关,是核查疑似重复户口的责任主体。重复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是主要责任主体,保留地等其他相关派出所是次要责任主体。各相关派出所都应当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转递相关材料,共同做好重复户口核查注销工作。
对于跨区域重复户口核查、注销工作,坚持“共同协作、书面函告、上级裁定争议”的原则。对需相关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应当填发《疑似重复户口协查函》,协查单位应当在收到函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复函。对需通知相关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当填写《注销重复户口联系函》连同主要依据材料(复印件)予以通报;注销地派出所收到函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注销户口后应当填写《注销重复户口通报函》通知保留地派出所。对核查、注销工作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裁定后按规定处理。对涉及市外重复户口有异议的,应当由区县局负责沟通协调;通过沟通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市局治安总队负责沟通协调。一旦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无条件执行。
各地要把握主动权,注意舆情监测及导控,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舆论炒作,造成工作被动,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在执行中遇问题及时报市局。
附件(略)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