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户〔2004〕3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户政科(治安支队、大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3〕129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03〕179号文件(以下简称179号文件)精神以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595号文件(以下简称595号文件)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户政管理7条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和有关户口项目登记工作,现就我市有关人员户口“农迁农”入户和征地“农转非”入户及更正有关户口登记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贯彻执行户口“农迁农”入户的规定
(一)“三投靠人员”入户
鉴于市政府办公厅129号文件与179号文件之间的衔接问题,自129号文件实施以来至179号发文之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已审批的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户口已迁入我市主城区农村入户的,不得强行清退、注销。
在179号文件发文之后,以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为由,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主城区农村入“农村居民”户口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夫妻投靠自愿申请户口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须按渝公户〔1999〕51号文件“结婚3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0周岁以上”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在政府公告征地地区入户的,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2.年老投靠子女户口迁移。年老投靠子女申请入“农村居民”户口的,须按渝公户发〔1999〕51号文件“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在政府公告征地地区内入户的,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出生的婴儿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二是收养人一方系“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小孩;三是16周岁以下的农业户口子女(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其他相关人员回原籍农村入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入户;学生经批准退学、休学和被开除、除名回原籍入户;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回原籍入户,仍应登记为“农村居民”。
2.外流外出按规定被注销了户口后回原籍要求入户和被拐卖的妇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解救回原籍入户的,本人按其原户口性质恢复户口;其要求未成年的子女、配偶随迁入户的,登记为“城镇居民”。
3.大中专学生毕业未就业要求回原籍入户;职工经单位批准退职、退休、被开除、除名、辞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回原籍投靠配偶或父母入户;进程自理口粮户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要求回原籍入户;专项政策已“农转非”人员回原籍入户等人员,均应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三峡库区移民入户
凡申请进入主城区涉及三峡库区淹没区域入户的,应严格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30条、渝办发〔2003〕179号、渝府发〔2001〕76号、渝公发〔2001〕76号、渝公发〔2001〕194号文件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
二、不断完善和规范征地“农转非”入户
(一)征地“农转非”受理、审批、入户程序及手续
按照公安机关职责分工,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及所在公安派出所可按如下程序规定办理征地“农转非”入户:
1.受理。征地“农转非”入户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凭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市政府征地批文及所在地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为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供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本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和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上报审批户口的人员名册(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已婚或未婚、公民身份编码、住址、备注)。
2.审批。征地“农转非”入户审批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市政府征地批文和“农转非”人员名册,审核“农转非”名册人数与市政府批文中审定的“农转非”人数是否一致,并审查名册中人员出生年月日是否是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名册中是否包括按5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应当审批入户的人员等。经审核审查后,在国土部门提供的各部门会签总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同意×××人征地“农转非”),并在“农转非”人员名册中齐逢盖上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3.入户。征地“农转非”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供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同意×××人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为“农转非”人员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并将市政府的征地批文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农转非”审批表及名册存档备查。
(二)征地“农转非”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关于途中户口迁移时间问题。凡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受理并符合595号文件规定的“农迁农”户口,从派出所民警受理到分局审批事件可在一月内办结,迁移时间应算在政府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
2.关于丧偶再婚的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在执行595号文件中受理的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对申请人丧偶再婚的,不再受再婚满三年的限制,可按结婚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受理审批入户。
3.关于595号文件中户口迁入主城区的界定问题。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巴南区渝北区按主城区行使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渝公户〔2002〕2号)“将巴南区、渝北区全区纳入我市主城区人口机械增长控制范围,即按主城区行使户口迁移规定,执行主城区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595号文件中户口迁入的“主城区”界定范围,应是主城9区11分局户口管辖区,即: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地区。
三、严格规范审查审批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一)更正出生日期
1.更正出生日期,必须从严控制,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正:
(1)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
(2)公民私自涂改《户口簿》而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3)公历与农历换算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4)有其他原始依据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
2.更正出生日期差错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有原始依据和证明,如家谱原始记录,医疗单位开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产期住院原始记录,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提供并出具的其人事档案中原始记载依据及对其更正意见和其他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证明材料。
凡因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必须经原编码机关核准同意后方可更正。
3.更正出生日期的审批。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一律经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正。
(二)更改姓名
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再婚子女更名;
(4)被收养人更名;
(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
(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
(7)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
(8)其他有充分理由的。
2.更改姓名应提供如下证明本材料: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3.更正姓名的审批。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由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给予变更。
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须经其生父同意。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变更意见的,公安机关应给予恢复。
公民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我国民族众多,姓氏较为复杂,有关风俗习惯各异等诸多情形,户口登记机关不应也不便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少数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入户时要求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的,须填写用汉子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通婚后本人申请将其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随父姓的,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为其办理姓名更改手续。
(三)更改民族成份
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凡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监护人先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申报批准后,再凭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四)更改性别
确系在公民申报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中造成所登记的性别与公民的实际情况不符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及时更改。
对于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于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变更其他户口登记项目
公民根据自身实际,需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