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更正公民出生日期的通知
渝公户〔2004〕65号
各分局、区县 ( 自治县、市 ) 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 ( 渝公户〔2004〕1 号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更正公民出生日期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登记户口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公民出生日期
各户口登记机关应严格规范、正确登记公民出生日期,对公民的出生日期只能进行更正,不得随意更改。公民的出生日期登记及变更,不仅涉及到群众个人的切身利益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正确实施,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如果对公民的出生日期的更正有失严肃,就不能保证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17条、18条、19条对公民使用虚假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对此 ,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 ( 公信传〔86〕594号 ) 中关于 “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 ”的规定。
二、严格审查核实更正事由及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户口登记机关应对公民提供的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审核、 审批必须层层严格依法把关。
( 一 )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符合下列事由:
1. 确系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 ;
2 .公民私自涂改《户口簿》而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
3 .公历与农历换算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
4 .有其他原始依据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
(二)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原始依据和证明,如家谱原始记录,医疗单位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产期住院原始记录,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提供并人事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依据及对其更正意见,以及其他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证明材料。
2 .因更正出生日期直接关系到公民身份号码的变更,为避免造成重号或一人多号,对经调查属实、拟予更正出生日期的,须经原编码机关核准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后,才予批准更正。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审批,实行分局、区县 ( 自治县、市 ) 局和市局分级审批制度。
1.分局、区县 ( 自治县、市 ) 局审批。凡16周岁以下 ( 不 包括16周岁) 的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须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所长签注意见,上报所在地分局、区县 ( 自治县、市 )局户籍科审核,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更正。
2 .市局审批。凡16周岁以上 ( 包括16周岁) 的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须由所在地派出所受理调查核实,报经所在地分局、区县(自治县、市 ) 局户籍科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上 报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正。
(二)坚持计算机网络逐级上报审批制度。凡上报市局审批的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在坚持网上逐级上报审批的同时,须逐级上报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所有书面证明材料。网络未通不能进行网上审批的,须逐级报盘审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