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1-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1-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渝委组〔2016〕1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门、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高等院校和国有重点企业党委组织(人事、党群工作)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政策审核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委组〔2014〕96号),以及《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准确审核认定干部出生日期。
二、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区县的指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级机关、市属高校和国有重点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附件1)交干部本人,同时将相关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汇总单位,并由所在区县党委组织部或市级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市属高校的干部由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干部分别由市国资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附件3)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内的,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外而工作在县里的干部,各县党委组织部将相关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发函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按《通知》要求,原则上在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出具之日起60天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公安机关应按《通知》规定,及时为申请人焕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并出具公安部统一制定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方便申请人在有关单位办理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手续。受理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派出所与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机关不是同一单位的,受理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编码机关发《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函》(附件4),联系获取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涉及面宽,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热情服务,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强化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公布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数据;要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加强正面引导;要严肃纪律,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并全程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加强联系,组织人事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关于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附件(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 0 1 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期,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准确认定,并填写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内。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应当及时更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出生日期信息,逐级维护至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铁路局等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应当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对干部用原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办理的各种证照和业务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具体更正程序和办法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热情服务,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并全程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组织人事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关于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
未纳入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范围的干部,如有经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