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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1-001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3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勤部:

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役军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党和国家对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原则和政策,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国家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复员对象是: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军队干部,不得安排复员。

凡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装入本人档案。

全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编制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安排复员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办理,下年度追加安置计划。

  二、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三、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政府应优先纳入社会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军队复员干部。

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军龄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四、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改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解决;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的有关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应核定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证明,在其退还军产住房时发给个人。

  五、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军队复员干部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或者个人缴费记录,划转服现役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适当给予救助。

  六、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与军队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军队复员干部随迁中小学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军队复员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七、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八、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于910日前完成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于9月底前发出报到通知并做好接收军队复员干部工作。军队复员干部报到工作10月底结束。

军队复员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由师以上政治机关直接介绍其到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并派专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民政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九、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共同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广大军队复员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转变择业就业观念,勇于迎接挑战,艰苦奋斗创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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