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规〔2022〕12号
重庆市公安局印发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刑侦总队、法制总队: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问题
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现对无户口人员登记、重复户口注销等相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规范无户口人员登记
公民私自捡养弃婴(儿童),动员后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排除系失踪、被拐卖人员,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经调查核实未查找到生父母,且私自收养已满三年或者弃婴(儿童)年满六周岁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方针共同研究,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问题,在捡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公民与身份无法核实妇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亲子鉴定结果不支持生物学父子(女)关系,动员后当事人拒不将小孩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且经调查未查找到生父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方针共同研究,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问题,在抚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公民私自收留的难以认定身份的妇女,动员后拒不送民政部门或者不符合民政部门救助安置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排除系失踪、被拐卖和违法犯罪在逃人员,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经调查核实未能查明真实身份,又没有生育子女或其生育的子女没有登记常住户口,且在收留地实际居住生活满五年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方针共同研究,统筹解决落户、监护、救助等问题,在收留人户口所在社区(村)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坚持“去伪存真”原则注销重复户口
公民因被拐卖等特殊原因在长期居住生活地落户造成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保留其原籍真实户口,注销其在长期居住生活地登记的重复户口。
三、保障公民姓名变更权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四、规范人口信息查询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办理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案件,需要查询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号码、户籍地等信息的,由涉案当事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
查询程序、所需材料、档案管理等要求,按《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2〕21号)文件办理。
五、取消就业报到证
按照《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就业发〔2022〕2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落户时,不再提供就业报到证。
六、规范就业落户地
公民符合人才引进、务工经商等条件申请落户,其就业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原则上以在居住地派出所落户为主。
七、实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渝司发〔2022〕23号)规定,公民向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户口迁出、迁出未落户在迁出地恢复户口、变更兵役状况和核发居住证事项时,应当提交但不便或无法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兵役状况证明或居住地住址证明的,经公安机关告知有关要求,申请人可对前述相应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公安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本规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实施,市公安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