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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3970274Y/2024-00029 [ 发文字号 ] 梁平发改发〔2024〕168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7-22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十八届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内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举报,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按国家市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按照谁处理、谁奖励的原则,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

第三条  举报人向区发展改革委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区发展改革委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举报人在反映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时,需注明或留下由本人实名注册并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以便核对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七)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区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属于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部门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

(四)区发展改革委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分段累计计算:

(一)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

(三)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具体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与区财政局积极沟通协调兑付奖励资金,并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启动奖励程序,并按规定完善《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审批流程。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要作出书面申明。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资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以及领取奖励的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等银行账户信息、《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等,由本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委托他人办理身份确认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举报人身份确认后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区发展改革委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依职责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1

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开户银行及户名


银行账号


受举报时间


案件核查完毕时间


联系方式


举报内容


举报查办结果


举报核查部门


涉及奖励的行政处罚金额


奖励金额


承办部门/人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意见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



注:1.此文书一式三份,举报人、财务、入卷各一份。

        2.举报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开户银行及户名、银行账号可在办理身份确认后填写



附件2

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xxx,你于日举报的               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已结案。按照《重庆市梁平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以及领取奖励的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等银行账户信息,前往我单位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领取本奖励。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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