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梁平本地实际,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请于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络留言。登录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qlp.gov.cn/) 进入互动交流版块选择意见征集栏目进行网络留言。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0607775@qq.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综合大楼108室(邮编: 405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就《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策划阶段
(一)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9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2月初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项目前期阶段
(一)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其中,已确定项目法人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前期工作经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空间和用地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论证等工作。
(二)前期工作计划管理
1.编制前期工作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制定详尽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优先落实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上级直接下达或区委、区政策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前期工作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未纳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2.项目前期论证。对已经明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尽快启动前期论证工作,并行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工作。
深化项目可行性综合分析。项目单位应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应包含地勘、环评、城市绿化、水保、地灾、文物、地震、自然资源保护地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并满足对应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的深度要求,尽早锁定影响项目方案稳定的边界条件和技术控制指标。
深化项目要素保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空间及用地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预研,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
做好资金平衡。项目单位应准确测算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明确投融资方式,避免盲目上项目。具备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重大项目,应将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重要内容。
(三)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1.建立前期工作资金池。区财政局整合现有各类前期经费,形成“前期工作资金池”,原则上按每年0.3-0.5亿元平衡,根据区政府审定的前期工作计划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区财政局下达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前期工作经费重点保障项目方案、可研、水保、环评等前期工作。允许国有公司作为代建业主或垫资开展前期工作。
2.建立前期工作经费返还机制。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时应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属于区财政安排拨付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资金到位后,项目业主须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归还已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确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项目被撤销或中止,项目业主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冲销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年底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核查,再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补给安排。
(四)项目审批管理
1.履行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项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手续。项目建议书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资金来源,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审批。按照“先初审、再审定、后批复”的原则,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区政府审定后,区发展改革委再根据区政府的意见进行批复。其中:
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审定。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核,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2.简化部分审批程序。
对总投资估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估算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改(扩)建项目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单独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单位只需提供项目单行材料及投资估算表,与项目建议书合并审批。
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取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
3.严格调整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可研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对估算总投资调整10%以上、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
(2)初设调整。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3)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认定,报区政府审定后,再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政府的意见进行批复。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区委、区政府根据发展需要,确需优化调整项目地点、内容、规模的,项目单位按照原程序报批。
4.严格认定抢险救灾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及时提出实施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项目单位按规定同步履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阶段
(一)实行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二)推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如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三)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市级及本区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对采取肢解项目、假借抢险救灾名义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方案核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直接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及重庆市、梁平区关于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等执行。
2.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合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
1.严格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2.强化合同履约监管。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资金拨付等条款。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合同履行,顺利推进项目建设。
(五)投资控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项目单位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履行投资控制监督责任。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按以下程序报批。
1.单次、多次变更或增加工程累计金额2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总价10%(不含)的,报请分管副区长同意。
2. 单次、多次变更或增加工程累计金额20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且未超过合同总价10%(不含)的,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定。
3. 单次、多次变更或增加工程累计金额40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10%(含)的,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发改、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核,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因变更或增加工程涉及需补充完善合同的,须完善以上变更审批程序后才能补充完善施工合同。因变更或增加工程涉及需增加预算的,应按项目资金申请程序,对所需资金申请到位后,才能组织变更实施。变更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价款以招标文件和合同计价原则纳入结算。因变更或增加工程涉及需增加概算的,需履行本办法概算调整程序后再执行。
(六)工程结(决)算监管。
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结(决)算项目,区财政局按照不少于10%进行抽审。
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项目,区财政局按照不少于30%进行抽审。
(七)结余资金管理。
1.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结(决)算及时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收回财政,由财政统筹安排。
2.对结余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四、项目后评价阶段
(一)实行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区发展改革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二)实行项目绩效评价问责。区财政等部门要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区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追责。区级相关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今后对项目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如有未按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刻意肢解和拆分项目,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和金额,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责任。项目审批部门如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等情形,行业主管部门如有对项目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参建单位责任。因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施工单位、供货商、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依法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发〔2018〕205号)同时废止。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