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为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方便当事人异地诉讼,提升跨域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市高法院研究制定了《重庆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移动微法院和跨域立案建 设应用的通知》要求,无论是办理全市范围内的跨域立案,还是办理 跨省间的跨域立案业务,均应统一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功能 模块进行。基于此,市高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已经完成了中国移动微法 院与重庆法院审判管理系统的对接,并为全市法院开通了依托于中国 移动微法院的“跨域立案”。各法院要迅速学习掌握通过中国移动微 法院上的跨域立案模块开展跨域立案的方法,集中完成并推出一批成 功实现跨域立案的案件,迅速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让人民群众享受 到“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便利,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各法院在跨域立案办理过程中涉及规则理解和法律适用问题,可 向市高法院立案一庭反映;涉及技术支持保障问题,可通过“诉讼服 务平台建设群”向技术人员咨询,并向技术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10月22日
重庆法院跨域立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法院跨域立案工作, 方便当事人异地 诉讼,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 等规定, 结合重庆法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 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第三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 择向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决定是 否登记立案。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第四条 跨域立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 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 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 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公用移动终端、投屏显示器、扫描设备、 彩色打印设备、身份证读卡器等。
第六条 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 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 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 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 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 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 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 寄送管辖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接收材料。
第七条 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 或邮寄送达,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协作法院在收件后,进入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 案系统按以下程序操作:
( 一)录入案件基本信息和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上传至跨域立案系统;
(三)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系统将案件推送至管 辖法院。
第九条 管辖法院在收到协作法院发送的案件信息后,应 及时进行网上立案审核:
( 一)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制作《补正告 知书》, 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对移送的材料进行网上签收,完 善相关信息后立案。
(三)对不能当场决定立案的,先对移送材料网上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协作法院,退回时应注 明退回原因。
第十条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 管辖法院将加盖本院电 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 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 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邮寄送达当 事人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协作法院收到管辖法院推送的立案信息按以下 程序处理:
( 一)已经立案的案件, 管辖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的, 打印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 与诉讼材料一并邮寄至管辖人民法院。
(二)对暂未立案的案件,协作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管辖法 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按照管辖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告知当事人,同时退回起诉材料。
第十二条 协作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 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 送至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 协作法院应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 料前联系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应及时作出回应。
管辖法院未及时作出回应的,协作法院可向管辖法院的上 一级人民法院反映,管辖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督促管辖法院 及时回应。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 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拒不向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拖延推诿 办理跨域立案服务事项,或者在收到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后 不及时办理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的要求和立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