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
渝科局发〔2019〕138号
(一)适用对象
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二)政策摘要
1.科技型企业(不含符合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类企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均可以申报1项。补助额度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或增加额计算,计算结果以万元为个位,小数点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再以个位取整,最低1万元、最高300万元。单户科技型企业有多种计算结果的,补助额度为最高额度的计算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2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2%。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15%。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1.5%。
其他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1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1%。
2.科技型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且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申报1项。满足两种条件及以上的,可以多申报1项。
高成长科技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且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申报1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5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度为10万元/项。
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首次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实现一笔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即可申报。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均可申报1项。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