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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9-03

渝退役军人局〔201913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干部)就业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我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广覆盖的培训体系,积极引导资源配置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倾斜,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就业形势引导、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创业指导。有关部门要配合部队组织开展军人退役前技能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努力把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培训期间享受不低于350月的生活补助,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应训尽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加快建立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推荐岗位不低于当期培训人数,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及时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退役军人在企业就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规定时间,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到25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大力推行远程网络培训,为退役军人自主学习提升职业技能和更新知识提供灵活便捷、低费用高效率的培训模式。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学费资助,本专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实施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高校在新生入学期间开设“绿色通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享受资助政策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并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奖罚分明的竞争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优先招录聘用。除国家对职位有规定外,退役军人报考入伍区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公务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学历放宽到大专,专业不限。退役军人应聘事业单位,年龄放宽40周岁。乡镇事业单位岗位招聘时,区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学历和专业的要求。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以灵活方式、简化程序。区县可结合实际,放宽专业要求,探索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军人开展专项招聘。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完善公务员招录办法,向基层和特殊岗位倾斜。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入伍地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优先录用。鼓励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组织选调生招录中,商请各高校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推荐有服役经历的大学毕业生报考。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其招录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积极支持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职位招录有关要求,根据各警种需求,适时开展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工作。鼓励部分基层行政执法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

(九)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维稳等辅警特殊岗位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其他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市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按程序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企业招用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6000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企业招用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机制,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支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平台,对退役军人提供点对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就业搭建平台。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全市及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活动,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暂时无法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人员中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低保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我市户籍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等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户雇工等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个体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探索组织已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免费进高校开展企业管理提升培训。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并纳入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目录,优先承担退役军人创业培训项目。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基地建设。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完善金融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创业创造条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8000户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对纳入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的农村户退役军人,符合要求且带动效益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贴息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推行创业扶持“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对无抵押、无担保退役军人创办的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提供反担保“绿色通道”,加大对初创期间融资的支持力度。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市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市、区(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十九)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严格追责问责。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和相关工作有效落实。对在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广泛宣传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军人品质优势,让退役军人充分感受到党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关爱,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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