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工作局 重庆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服务水利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金发〔20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金融、水利工作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服务水利模式创新,保证地方水安全,按照《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深入推进金融服务水利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和治水工作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和“一号工程”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融资力度。
二、优化银行信贷金融服务
根据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强、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用好政策性金融资金,发挥“贷款期限长、额度大、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服务国家级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引导大型国有银行发挥资金和网点优势,加大对商业可持续水利项目的信贷投放。支持中小银行立足辖区实际,对有还款能力、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等中小型水利项目,给予积极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来源、资本金比例、担保方式等方面实行更优惠的政策。
(一)支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总行信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水利行业特性、借款人资信状况、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项目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升项目贷款期限与项目运营回收期限匹配度。
(二)支持创新贷款信用结构。鼓励积极采取信用方式支持水利融资需求;支持依法创新水利水电资产纳入合格担保范畴,根据项目实际,采取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供水供电污水处理收益权质押担保、供水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PPP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补贴款(专户)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三)支持优化水利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水利专项贷款,对水利基础设施给予优惠利率定价;积极争取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贴息等政策优惠,多举措降低水利贷款融资利率。
(四)支持优化项目资本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各总行风险防控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拓宽项目资本金认定范围;针对社会民生补短板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优化资本金比例要求。
(五)支持合理审批贷款额度。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考量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并结合已完工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保障水利项目建设快速推进。
(六)积极拓宽贷款还款来源。水利投资主体需考虑水利项目收益不高、贷款回收期长的特点,在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阶段,结合项目所处区位、水面特性等依法拓宽水利设施运营还款资金来源。
(七)积极推动提升服务质效。鼓励各银行分支机构联动水利部门,提高水利项目在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阶段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水利金融服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业务特点在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规审查、信贷管理等方面采取个性化、差异化、便捷化的服务措施,快速高效推动金融服务水利的质量与效率。
三、引导多层次金融服务
(一)激发非银金融主体活力。支持保险、信托、担保、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水利建设。支持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和基金公司等聚焦主业,发挥自身金融功能投入水利领域。
(二)探索设立水利投资基金。鼓励市级、区县级投融资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探索结合乡村振兴、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水安全等方向设立子基金,有效解决全市城乡防洪抗旱、饮水安全等水利项目多元化资金来源问题。
(三)创新推动盘活存量资产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主体通过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发行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水利资产,支持区县投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转、协议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提升主体资信;支持水利资产重组,统筹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收入以提升水利资产收益率,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可持续发展。
(四)探索推广多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探索推广水利项目主体采取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和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委托运营(O&M)等社会资本创新参与水利项目建设金融服务新模式。
四、构建立体化保障体系
(一)建立长效银政合作机制。市金融工作局推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对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推动市、区两级,“政银企”三方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立水利项目信息库,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充分对接。支持金融机构提早介入、参与项目论证研究,同步推进工程建设投资设计和项目融资方案策划,实现金融服务融入水利工程前期规划与项目全流程管理。
(二)提升项目统计督导考核。市水利局、区县政府加强对水利项目的动态统筹督导,推动水利项目资本金到位、落实审批手续等相关进程,市金融工作局加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服务质效的跟踪督导。各方就金融服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情况进行沟通、交流、评价。
(三)建立常态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服务水利基础设施定期培训机制,通过现场、线上、电话、视频等方式,对区、县级主管机构开展金融培训及优秀案例分享,建立“水利+金融”专业服务队伍,加快推动区级、县域、乡村水利基础设施发展。探索建立干部挂职交流机制,鼓励水利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干部挂职交流,通过人才交流推进水利项目融资、融智提档升级,加快培养水利投融资复合型人才队伍。
附件:水利项目银行授信参考准入要求、资料清单及业务流程
重庆市金融工作局 重庆市水利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监管局 重庆监管局
2023年3月2日
附件
水利项目银行授信参考准入要求、资料
清单及业务流程
一、授信准入要求
(一)申请人准入要求。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有效的公司章程,正常的银行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
2.申请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担保人信用记录正常;
3.申请人在拟申请银行有效信用评级在准入级及以上;
4.申请人拥有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即期财务报表(成立期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即期报表),申请人资产负债率100%(含)以下,具体比例需满足拟申请银行的要求;
5.有合法有效的借款申请书(企业应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代建类公司应与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
6.拟申请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建设项目准入。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列入水利建设规划;
2.项目合法性手续齐全,应取得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可研》报告等相关文件或水利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具备用地、规划、施工等合法性证照(上述证照如申请贷款阶段还未办妥,贷款须于办妥证照后发放);
3.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5%,具体以项目审批或备案要求为准,项目总投资金除资本金、贷款外,其他投资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4.申请贷款有明确保障措施,采取信用贷款需满足拟申请银行信用贷款相应条件,采取其他担保措施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权)满足拟申请银行担保要求;
5.项目未来有可预测收入来源,贷款存续期内还本付息资金有保障。
二、授信资料清单
借款人申请水利建设贷款应按照拟申请银行提供《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借款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效决议或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
2.借款人财务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期不足三年的,提供自经营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借款人资格资料:借款人为国有企业法人的,应提供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授权书或文件;借款人为代建公司等社会资本介入类公司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4.项目合法性资料: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和其他权证等相关合规文件;
5.采取保证担保的,保证方应提供前述1-3项相应资料;采取资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资产证明文件、资产所有方同意提供抵押的文件及资产评估报告;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借款人同意以收费权质押的承诺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以及收费权当期质押状况说明;
6.属于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属于政府核准范围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7.还款来源证明文件及资料,例如以补贴(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应提供相关补贴(助)证明文件;
8.其他资料。
三、授信业务流程
基本流程为:企业向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国开行重庆分行无分支机构的直接向分行区域处室申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派人开展贷前调查→开展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落实放款前提条件→证照齐备并办妥担保(如有)手续、资本金到位或同比例到位后发放贷款→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贷款定期付息、到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