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日期:2021-12-23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酯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四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